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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服务中心大局”典型案例选登(一)

刷卡机测评员

近年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的案件,有力推进了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严某某等人、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伪造企业印章案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信用卡诈骗  洗钱  全链条打击

【要旨】

  惩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牢固树立全链条惩治、一体化治理理念,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犯罪线索,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某等8人搭建虚假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通过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送包含虚假网站网络链接的“申办信用卡”“提额”类诈骗短信395万余条。被害人点击链接,按照网站提示输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账号、*、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后,被严某某等人从后台非法窃取,并用被告人刘甲提供的多部苹果手机中的钱包功能绑定被害人信用卡。严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伊某某,伊某某雇佣刘乙等人申办多部“随行付”POS机邮寄给严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随行付”PO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并陆续将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刷转至刘乙等人绑定在POS机上的结算卡内。刘乙等人将卡内的资金取现扣除好处费后转至严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鉴定,严某某等人诈骗18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5.663818万元,伊某某等人帮助严某某转移赃款总计229.663818万元,刘甲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80余部。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过程  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被害人报案,经初查认为该案涉嫌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邀请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将发送诈骗短信的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供苹果手机的刘甲、为诈骗团伙伪造中国工商银行印章的蒋某某抓获归案。铲除了滋生诈骗犯罪的黑灰产业链,实现了对诈骗团伙及其关联犯罪的全方位、全链条打击。2020年5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刘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判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后认为,刘乙等人与上游诈骗团伙之间并无通谋,仅为赚取佣金受他人指使帮助洗转赃款,且上游犯罪极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洗钱罪对刘乙等4人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定位雇佣刘乙等人的伊某某,并通过资金流追查刘乙等人将赃款取现后的资金流向。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围绕伊某某展开侦查,查明伊某某受严某某雇佣帮其洗转赃款,伊某某妻子在伊某某洗钱中提供帮助,严某某雇佣*帮助其洗钱的犯罪事实。经对刘乙等人资金流向的进一步侦查,查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为严某某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账户帮其洗钱的犯罪事实,严某某母亲及舅舅帮助严某某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洗钱的犯罪事实。最终,经认真梳理、不懈定位,深挖洗钱犯罪案件5件11人。

  处理结果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某某等8人依法提起公诉,兰州市某区人民*以严某某等8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五年八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至200000元;以伊某某等11人犯洗钱罪,判处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5000至60000元;以刘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50000元;以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蒋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督办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列案件,上游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下游犯罪是洗钱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效。*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好主导责任,这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的侦破方向和可能适用的罪名,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分析,关联犯罪线索及追赃挽损等提出精准的引导意见,提升了办案质效。

  2.注重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全力打击洗钱犯罪。近年来,随着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上游犯罪日渐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洗钱犯罪日益突出,破坏金融秩序,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司法机关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的有力手段。兰州市某区检察院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切实加大洗钱犯罪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同时,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3.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方式花样翻新、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已经形成了上下游连接紧密的多层级产业链。查处中面临调查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罪名定性难、追赃挽损难等诸多难题,为精准打击犯罪,兰州市人民检察机关加大对区县院指导力度,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切实解决区县院在人员配备、技术支撑、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真正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切实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质效。

案例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案

【关键词】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缓刑  自首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要旨】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要严格把握、全面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条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区分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涉民企案件要厘清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关系,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错误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提出抗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兰州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持有*、冲锋枪等各类枪支6支(非军用)及1020发子弹(非军用)。其中部分枪支、子弹交由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代为保管。2017年某天夜里,张某甲吸食毒品后,在其公司院内,公然开枪威胁与其有债务纠纷的叶某某等人,在他人报警后,又指使张某乙等人抛弃、掩埋涉案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甲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上述6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1020发子弹均为制式枪弹。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过程  原审*在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基础上,认定张某甲构成自首,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张某甲判处*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不排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宣告缓刑将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以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量刑不当为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中级人民*审判委员会,详细阐述了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检察监督意见。

  处理结果  二审*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张某甲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撤销原判对张某甲、张某乙的量刑及缓刑部分,对张某甲判处*六年六个月;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情况下,错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且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后,依*确行使抗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捍卫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应全面考虑适用缓刑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要对被告人全面综合评估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尤其办理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高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应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案发前后的表现等因素,对再犯可能性、悔罪表现等实质条件具体量化,逐一分析,系统论证,严格把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 一般自首中的“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自愿、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单位投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本案被告人得知他人报警后为破坏现场、毁灭罪证而未离开,表明被告人并无彻底放弃犯罪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意愿,其行为消极被动,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自首和坦白均是从宽处罚情节,自首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坦白是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二者虽在如实供述方面有交集,但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3.厘清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关系。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把握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但在倡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也要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不能因企业经营者作出的社会贡献及社会影响力,而对其降格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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