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某与谭某均为持证聋哑人。2021年9月28日,谭某向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为29400元,双方还约定谭某每月25-30日还款1000元,其后付某多次催促谭某还款,但谭某在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100元,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谭某认可尚欠付某借款本金27300元。付某*请求谭某偿还借款本金27300元。
裁判结果龙岗*经审理认为,《借条》上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谭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谭某在付某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付某有权要求谭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结合庭审中付某、谭某均认可剩余借款本金数额为27300元的事实,遂判决谭某偿还付某借款本金27300元。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特殊困难群体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存在出行、信息交流等诸多障碍,人民*需尽最大努力,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参加诉讼,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残疾当事人不方便到庭应诉,法官在庭前主动通过手机短信对残疾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移动微*方式进行线上庭审,有效减少了残疾当事人的诉累。
移动微*线上庭审除此之外,法官主动邀请手语老师参与庭审,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手语翻译服务,充分保障了残疾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优势,坚持“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结案”的工作思路,最大程度满足残疾当事人及时便捷、低成本、高效益处理纠纷的要求,让残疾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力量。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龙岗*将进一步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更多、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来源 | 速裁庭 张允健
编辑 | 审管办(研究室)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