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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信用卡 套现后转入自己账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刷卡机测评员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向*提起公诉。2021年3月,武某入职某酒店,为便于工作,该酒店负责人岳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机,并将该手机内【微信:11810619】支付(绑定了岳某的信用卡)的*告诉了武某。同年7月,武某通过【微信:11810619】联系*人员,使用该【【微信:11810619】号:11810619】绑定的岳某信用卡分7次向虚假商户付款进行套现,*平台操作者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武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11810619】账户,上述行为致使岳某名下的信用卡被盗刷共计3.2万余元。案发后,武某于2021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家属退缴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武某在盗刷他人信用卡的同时还有转移赃款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对此,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中心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固定和强化洗钱犯罪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提纲。太原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其与网络套现人员合谋,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转入个人账户,系“自洗钱”,其行为涉嫌洗钱罪。由此,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武某批准逮捕。今年3月10日,太原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审查*,后迎泽区检察院以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向*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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