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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达人民币975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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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武汉市硚口区人民*

案 号:(2018)鄂0104刑初523号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李足华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申领了卡号为62×××32的九通白金信用卡。

同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足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透支本金人民币975112元。

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及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人一直未归还透支款,且改变其住址和拒接催收电话。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8年3月1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被告人李足华抓获归案。

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足华共计归还人民币84148元。

*认为

被告人李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达人民币890964元,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李足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足华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足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成立。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足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足华退赔人民币890964元,发还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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