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跨境移机风险巨大,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跨境*的洗钱工具。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案例的通报》,涉案个人主要通过POS机刷卡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并用于跨境赌博。
据介绍,本次通报的10起案例均为2020年至2021年*处罚的个人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案件,涉案金额合计254.3万美元,罚款合计215.4万元人民币。涉案个人主要通过*、POS机刷卡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并利用境内外多个账户,通过分拆、多次划转等方式规避监管,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多样,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通过*非法买卖外汇40笔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13.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安徽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江苏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何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24.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山西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郭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7.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汪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汪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5.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徐某通过*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1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郑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四川籍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罗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2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4月,肖某通过*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7.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近年来,监管针对收单违规乱象多次出手,从受理终端到特约商户管理,从严禁*等违法交易到严打一机多商户违规行为。
去年7月份,中国银联再次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收单外包机构管理责任坚决整改违规拓展商户等行为的通知》。
通知显示,收单机构要加强支付受理终端管理,要全面掌握委托外包机构布放终端机具的准确位置,确保其不通过网销、电销、“货到付款”、收取“押金”等一切形式直接和变相买卖POS机等业务受理终端。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已经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59号文指出,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位置,或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理位置不符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暂停支付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立即核实;经查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应当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对于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和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还应当进行专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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