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05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导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桂芳园社区支行员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细旋,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天朗风清社区支行员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俊杰,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宝中支行员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林,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677号*书指控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2019年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导强及辩护人金鑫、被告人林细旋及辩护人陈杰、被告人张俊杰及辩护人陈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沈某鑫(已*)和表弟张某森(已判刑)在深圳市南山区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9A11(后公司搬迁至12A13)开办“深圳市融信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融信公司通过【微信:11810619】、陌陌、QQ群等互联网聊天工具发布文案信息,招揽客户通过伪造客户资料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具体做法是让客户到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及一张新的电话卡、填写表格,在虚假的公司牌匾下拍照等,为客户伪造个人工作单位,收入证明,通过POS机提现,部分给客户作为“工资”,部分为客户缴纳社保、公积金,做每月的工资流水等,通过循环消费提高客户征信,后由沈某鑫等与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肖某强(已*)共同伪造虚假的车辆、房产信息等个人资料,并由肖某强联系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给予三人“辛苦费”,通过三被告人向银行申请高额度的信用卡。最后融信公司通过POS机消费提现后与客户结算,公司扣除给客户的工资后按照额度的20%至35%收取手续费用。沙某(已*)与沙某勇(已判刑)为公司业务员,负责招揽、接待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每办成一张高额度信用卡均可按照卡的额度提成5%。后2016年9月19日陈某华到公安机关报案及沈某鑫等利用客户的信用卡大笔提现不能按时还款而事情败露。
经查,2016年5月中至9月底,肖某强、沈某鑫等伪造虚假材料,通过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先后为客户陈某华、刘某惠、林某妹(胡某中)、陈某文、逯乾菊、高某霞、蒙朝芬、耿某珊、蒙某梅、陈某珍、谭某英、贺某利等63人办理了额度4.5万至14万不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并通过POS消费提现(本金)共计人民币4133763.06元。其中黄导强办理的30名客户消费提现(本金)2150708元,林细旋办理的14名客户消费提现(本金)1193022.47元,张俊杰办理的9名客户消费提现(本金)790033.06元。部分按约定以“工资”名义支付给客户外,其余均被沈某鑫等非法据为己有。截至2017年8月7日共造成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损失5554033.92元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申请信用卡材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虚假信息申请信用卡名册,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人肖某强、沈某鑫、沙某、张某森、沙某勇、朱某增、刘某、刘某强、董某、杨某志、赵某阳、姚某亮、曾某磊及陈某华、刘某惠、朱某平、李某等办卡人员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的供述和辩解,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的辨认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无视国法,协助他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造成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提交深南检量建〔2018〕62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被告人黄导强判处五年*,对林细旋判处四年*,对张俊杰判处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黄导强当庭否认犯罪,辩称只是介绍申请信用卡,整理资料、上报审核。审核是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风险岗审核,对于客户资料的真假,由风险岗去审核,其不负责审核客户信息。客户有经老板同意将招牌带过来拍照。
被告人黄导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黄导强是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银行工作的人员,不是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没有派人讲解信用卡审核资料的方法。2.黄导强只是*介绍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其自身身份与职责不需要审查资料的真实性,也不具有审查资料的权力、方法、手段和渠道。3.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控制部的职责是对申请信用卡的客户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黄导强代客户上传资料时,并不需要附随提交自己的审查意见。4.本案信用卡诈骗能得逞,是因为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控制部出现内鬼,内外串通导致审核环节出问题。黄导强介绍客户及代为提交资料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影响和作用。本案没有追究光大信用卡中心负责审批的人,而追究三名业务经理,明显不公平。5.本案信用卡诈骗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是肖某强,黄导强本身是被肖某强蒙蔽。黄导强没有参与共谋,不具有主观故意,更没有参与造假。6.黄导强从肖某强处获得的款项是信用卡行业的普遍惯例,并非分赃。7.即使黄导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信用卡诈骗罪。但黄导强称收受佣金为5万元,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被告人林细旋否认诈骗,辩称其不知道融信公司的操作,不知道融信公司在POS机上套现,为客户缴纳社保等。我是2016年4月认识黄导强,5月获得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资格。在办理信用卡时有几个客户在公司牌匾下拍照,我当时将信将疑,但客户说是在该公司上班,融信公司也予以确认。回到单位后通过电话回访也获得确认。车辆证明是肖某强【微信:11810619】发给我,我通过税局网站也核实了发票的真伪。
被告人林细旋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林细旋没有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顶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林细旋于2016年初才入职光大银行,2016年6月份经同事黄导强介绍开始为融信公司的客户协助申领信用卡。其未能分辨出融信公司沈某鑫、肖某强等人的行为本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客观上为相关人员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但林细旋对融信公司沈某鑫等人在协助客户办理信用卡后将客户卡内资金套现及逾期不还的事情并不知情,本案亦无任何证据证实林细旋与沈某鑫等人有合谋进行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银行或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林细旋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林细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细旋在2016年11月份就已接受了所在单位的处罚,并于2016年12月14日作为证人身份接受南山派出所的调查询问。4.被告人林细旋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杰否认犯罪,否认收到辛苦费,辩称没有伪造材料,也没有权力审核资料的真伪,也不清楚信用卡如何被盗刷。其在虚假的公司地点拍照是为了节省时间。
被告人张俊杰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张俊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并未参与他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张俊杰并不具备审核客户信用卡资料真实性的法定职权。3.公诉机关对张俊杰收取“肖某强”三千元“辛苦费”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4.张俊杰没有参与他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沈某鑫(已*)和表弟张某森(已判刑)在深圳市南山区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9A11(后公司搬迁至12A13)开办融信公司。融信公司通过【微信:11810619】、陌陌、QQ群等互联网聊天工具发布文案信息,招揽客户通过伪造客户资料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沙某勇等公司员工招揽到客户后,让客户到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及一张新的电话卡、填写表格,为客户伪造个人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沈某鑫按照与客户约定,在办理信用卡后取得该卡,通过POS机提现,部分给客户作为“工资”,部分为客户缴纳社保、公积金,做每月的工资流水等,通过循环消费提高客户征信,以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
后沈某鑫等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前工作人员肖某强(另案*)联系,由肖某强帮忙联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支行业务经理及分行信用卡风控审核人员)办理高额信用卡,收取费用。沙某勇等人联系到需要办理高额信用卡的客户后,由沈某鑫等人共同伪造虚假的个人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车辆、房产信息等个人资料,并由肖某强联系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客户经理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人前来办理信用卡。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人在融信公司核实客户真实的身份证信息并由客户本人签名后,收取沈某鑫等人伪造的收入证明、车辆行驶证、房产证等资信证明,再到附近沈某鑫等人所挂的公司牌匾下拍照。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人收取前述资料后,未再核实车辆行驶证等资信证明的真实性(房产证无法核实),并将资料上传。申请的信用卡经审核通过后,亦由沈某鑫控制,用于恶意透支。最后融信公司通过POS机消费提现后与客户结算,公司扣除给客户的工资后按照额度的20%至35%收取手续费用。肖某强收到沈某鑫给付款项后,给予黄导强约5万元,给予林俊杰约3万元,给予张俊杰约3千元。2016年9月19日陈某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骗,导致本案案发。
经核,2016年5月中至9月底,肖某强、沈某鑫等伪造虚假材料,通过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等,先后为客户陈某华、刘某惠、林某妹(胡某中)、陈某文、高某霞、耿某珊、蒙某梅、陈某珍、谭某英、贺某利等共计53人办理高额度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并通过POS消费提现(本金)共计人民币4133763.06元。其中黄导强办理的30名客户(虚假的车辆证明)消费提现(本金)2150708元,林细旋办理的14名客户(虚假的车辆证明)消费提现(本金)1193022.47元,张俊杰办理的9名客户(虚假的房产证明)消费提现(本金)790033.06元。部分按约定以“工资”名义支付给客户外,其余均被沈某鑫等非法据为己有。截至2017年8月7日,造成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5554033.92元。
光大银行信用卡办卡流程规定,营销人员通过第三方能够核实客户职业的情况下要“三亲”(基于第三方可以核实客户职业真实性,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客户身份证、亲见客户签名),如果通过第三方无法核实客户职业真实性的情况下,需要客户经理做到“四亲”,就是亲访申请人工作单位,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客户身份证、亲见客户签名。亲访客户单位不可以提前与客户约定具体的上门时间。
客户经理收集相关的工作证明、身份证以及资产证明后,把相关的资料提交给支行进行初次审核,支行需要把客户需要查询的信息补充完整后,提交给信用卡部的风险岗进行复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手机16部、POS机6台、银行卡40张、假公章51枚、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若干,证实沈某鑫等人的作案工具。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证实公安机关接陈某华报案后依法立案,依法抓获沙某勇等人,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12A13缴获手机、POS机、疑似假公章(52枚)、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等。2017年8月1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将黄导强、张俊杰、林细旋带到派出所处理。
2.案件说明及附表,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证实黄导强所办理30名使用虚假车辆证明的客户所欠本金2150708元,息费614910.25元;林细旋所办理14名使用虚假车辆证明的客户欠本金1193022.47元,息费共计450321.54元;张俊杰所办理9名使用虚假房产证明的客户欠本金790033.6元,息费共计355038.06元。
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销售行为规范、信用卡中心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信用卡风险管理人员操作指引,证实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办理规范及流程。
三、证人证言
1.朱某增证言,证实其任法人代表的深圳市紫鱼轩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公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未曾遗失,未曾借他人使用,公司与深圳市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2.刘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为未曾遗失,由总经办保管,未曾借他人使用,公司与深圳市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3.刘某强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深圳市联量电子有限公司公章未曾遗失,由前台文员保管,未曾外借,公司与深圳市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4.董某证言,证实其一直保管深圳市汇升睿控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公司公章未曾外借,与深圳市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5.杨某志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深圳市天虹益华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一直由董事长保管,公司公章未曾外借,与深圳市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6.赵某阳证言:我是光大银行碧水龙庭社区支行的客服,到沈某鑫所在的公司3次,收了30个办理信用卡客户资料,只将第一次10张左右客户资料递交给银行。沈某鑫在其公司接待我,我核对客户身份后,填写资料,沈某鑫将客户的收入证明和房产复印件给我,再由一个高个子戴*的工作人员(即沙某勇)带其和客户到附近一个工业区的公司招牌前牌照。我办理下来的客户有逯乾菊、高某霞、王春梅、林某妹等7人出现逾期未还款。他们都说没有拿到信用卡,信用卡的消费不是他们自己刷的。辨认出沙某勇、沈某鑫。
7.姚某亮的证言:我是光大银行龙华支行客户经理。2016年8月一个自称是贸易公司老总的叫肖某强的人打电话给我想让我给他公司的员工申请大额度信用卡,说是公司要做类似滴滴打车的业务,需要员工先期购买车辆然后用每月的收入返还。我就到肖某强公司所在地龙华区民治的一个工业区的办公场所,在他们办公室接受了该公司员工*、巫海华、王爱国、崔俊方提交的申请信用卡的资料并按银行要求分别和他们在公司前台合影。8月底我将资料报给深圳分行信用卡部审查,到了9月分行将信用卡分别寄给了客户。我不具备审查这些资料真假的能力,只负责将资料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验证。他们递交给我的都是复印件,银行没有要求原件。我当时对肖某强公司员工的这些客户的信用卡申请资质没有怀疑。事后肖某强拿了9000元现金给我,说是办事的费用,要我以后接着给他公司办理这个业务,而且效率还要高一点,但是当时我没收。
8.曾某磊的证言:我原在光大银行棕榈堡支行工作,2016年6月初【微信:11810619】名“消海”的人加我为好友说他那边有客户需要办理信用卡。之后我跟他约定周末到南山亿利达大厦9楼他的办公地址给客户办卡。到了约定的时间下午15时许,有三个人要办卡,当天录了三单,其中两单批了,分别是蒙朝芬和耿某珊,另一个没批。2016年6月底肖某强约我去亿利达办卡,这次有7人要办。我办理到第三个时发现该客户穿着和言行举止不像高收入的人,有2、3个客户表现得比较紧张。肖某强第二天【微信:11810619】给我发资料,我跟他说这批客户有问题,这些资料不能传,肖某强后来一直催我,我没有理会。我没有要过肖某强好处费。2016年10月信用卡部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蒙朝芬和耿某珊的信用卡有被人盗刷的情况。
9.陈某华的证言:我于2016年3、4月与“李仔”去到融信公司提交个人信息和申请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没多久,融信说工行信用卡已经办理下来了,额度3000元,他们会帮我把这卡的交易流水做好,前提是卡不给我。我当时想着为了办到高额信用卡就答应了。后他们将卡寄给我说搞不了高额信用卡。到了5月“李仔”说融信公司现在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光大银行的高额信用卡,于是我就与他一同去融信公司提交资料和申请书了。融信公司的人把一块深圳索美实业有限公司的牌子挂在门口,然后光大银行的业务员(林细旋)就和我站在这块公司牌子前拍照,之后录入其身份证后我就离开了。大概6、7月“李仔”说光大信用卡办好了,额度13万,融信公司已经拿到卡了,还没放款。到了7月底我打电话到光大银行,客服告诉我这张信用卡状态正常,卡额度13万元已经被刷了13.6万了,于是我把卡挂失冻结了。我让“李仔”去与融信公司的负责人沈某鑫和张某森协商后答应这13.6万元按照之前的约定,给35%作为手续费,也就是4.55万元,剩下的钱他们公司分期把钱打给我,然后把卡还给我。我陆续收到对方给我打来的两笔共计4万元的款项,直到他们承诺最迟结算余款的日子9月15日都没把余款和信用卡给回我,我就在9月19日报警了。
10.刘某惠的证言:我通过他人到融信公司办理信用卡。见面后“阿森”直接带我去到经理办公室。他介绍说他们公司会给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然后给我做8000元以上的工资流水,再给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这是贷款没下来前先垫付给我的,办下来后就要跟我结算,收费则让我问中介。中介说费用是办下来的信用卡额度的20%。在见到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前,他们公司员工教我如何填写个人资料,我还在他们那里购买了一张深圳的电话卡,电话卡是他们使用于信用卡回访时接听用的。之后来了一位自称浦发银行工作人员,我将之前填写好的资料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接着就带我去楼下一家公司拍照,该公司门口就只有一个“深圳紫鱼轩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里面实际没有人上班。第二天,我按照与昨天一样的流程办理了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融信公司跟我说三个月之后就可以拿回信用卡了。到了8月3日我妻子打电话给光大银行查询后得知信用卡已经批下来了,额度7万元,7月30号已经激活使用了,且卡里已刷走72000元。对方称钱用于做银行流水了,我让他们把套现的钱还回去,他们答应了。后我才意识到被骗了,于是报警。
其辨认出沙某勇就是在其办理信用卡时给其提供公司资料以及带其下楼拍照的融信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森就是“阿森”。
11.蒙某梅的证言(银行客户经理林细旋):2016年5、6月经介绍在亿利达9楼办理了信用卡,跟办卡的张姓男子说好每个月给我3千元,共6个月,扣掉15%的手续费,剩下给我。我的卡被消费6000元后,张姓男子说会帮我还钱,继续养卡。之后信用卡被人盗刷91515元,但后来我被银行催款时打办卡人电话,发现关机,我才发现被骗,遂到派出所报案。卡不在我身上。该公司前后一共给过我9000元。其辨认出沈某鑫、张某森。
12.贺某利的证言(银行客户经理林细旋):2016年7月经人介绍到亿利达12楼办理信用卡,沙某勇、沙某接待我。沙某勇告诉帮我办高额信用卡,前3个月每月给我5千元生活费,还帮我交社保、公积金,6个月卡办下来后扣除前述费用,还要扣除30%的费用,帮我养卡。沙某勇交我填写资料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带我到附近写字楼公司门口牌照。9月3日沙某勇【微信:11810619】告诉我办好卡了,额度7万元。几天后沙某勇转5千元给我说是生活费,后面的钱等到深圳面签时再给我。过几天光大银行告诉我欠款9万元。我到深圳拿卡时,沙某告诉我额度提高到8万元,他哥哥被抓,老板沈某鑫拿钱跑路了。我的信用卡欠款8万6千元。
13.谭某英的证言(银行客户经理林细旋):经人介绍到南山亿利达9楼办理信用卡,张姓经理接待我,说卡没办下来前每月给我3千元生活费,帮忙交社保、公积金。6个月后卡办下来后,扣除每月给的钱及社保等费用,还要扣除15%的费用。办完手续后,我就回去了。融信公司被我汇过3千元。2016年10月,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催我还款,才知道信用卡被透支7万余元。张姓经理关机,才知道被骗。卡不在我身上。
14.肖某强的证言:2016年6月份,我通过他人认识沈某鑫,知道他是代办信用卡的,当时沈某鑫公司在南山区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9楼。沈某鑫知道我以前是光大银行信用卡部的,便问我在光大银行有没有关系,可以用假的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去办信用卡。我就去问了我以前工作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部的同事罗雪梅,罗雪梅说可以做,但要收10点数,我就跟沈某鑫说可以做,但至少要收15个点,沈某鑫说没问题,我们就开始合作了。我把以前知道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经理的电话给了沈某鑫,沈某鑫去联系。沈某鑫将他P过的假房产证和汽车资料给我看,我觉得没问题的话,他再把伪造材料交给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递交光大银行信用卡部。沈某鑫会把递交申请的客户名字告诉我,我就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告诉罗雪梅,罗雪梅就会审批。审批通过,卡发下来后沈某鑫就会通过支付宝或网银给我转账,我收到钱再取现金给罗雪梅。罗雪梅是风险部员工负责审核,假的房产证和行驶证没有她的审核是通不过的。我跟沈某鑫说收至少15%是因为我也想赚钱,从中收5%。沈某鑫办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叫做“智能白金商务卡”,要求客户名下有自己的房产或汽车,还需公司收入证明,据我所知沈某鑫的客户资料全是假的。沈某鑫给我的钱我以为是客户给他的,后来有客户报警才知道沈某鑫套现。我给了罗雪梅约二十万元,自己赚了不到十万元。我不清楚沈某鑫如何和客户谈办卡的。光大银行的业务员开始都是我先联系的。每办成一张卡,我就会给这些业务员3%的提成。业务经理都知道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是假的,因为假的一看就看出来,而且沈某鑫的业务员带他们和客户去伪造的公司招牌下拍照。收过提成的业务经理有一个财富支行“黄导强”,还有蛇口支行的林细璇、赵某阳,是通过现金或支付宝转的。我给了黄导强六七万、林细旋大概两万的办卡提成,给了赵某阳几千块。涉案的信用卡除了在沈某鑫公司办理,还有一些是“黄导强”在龙岗区东方国际茶都那里中介做的,只是“黄导强”让我帮忙审批下来而已,这些客户的钱我都退回去了。
15.沙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2月25日到融信公司上班。该公司是通过伪造各种信息和资料帮助客户办理高额的银行信用卡的,例如伪造工作信息、收入证明,让客户自己去买一张手机卡来填申请表等,公司按额度的15%收取手续费。我在公司负责接待、招揽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共接待过20多个客户,伪造各种信息和资料是由沈某鑫等人联系处理。我工作没有工资和底薪,按每办成一张信用卡的额度来提成5%。
16.沈某鑫的证言:2016年3月我注册了新融信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一开始就是跟张某森合伙开的,后来就开始做信用卡业务了。肖某强找到我要合作,说他有客户,他可以办理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两人谈好办卡的手续费他收20个点,我收5个点。我和沙某合作是收8个点,两人平分,肖某强收20个点。沙某与我合作办理了大约有一百多万额度的信用卡。我一共收了二十几万。我支付给肖某强、沙某和郑元的合作点数是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合作办信用卡时,肖某强将假资料发给张某森去改,改完后再发回去给他,有时需要办假公章,一些是肖某强的弟弟去做的,一些是沙某勇去的做。我办理的这些信用卡原本是在客户手中正常使用,后因肖某强知道沙某勇和张某森被抓,他让业务员办理的这些信用卡全部停掉,才造成客户不能及时还款。银行业务员肯定知道申请资料是假的。因为肖某强和其要20个点的提成,肖某强说业务经理要3个点,上面审核要5个点,过件要几个点,剩下的费用才是他自己的。我多次看到肖某强给业务经理现金。
17.沙某勇的证言:我经朋友介绍从2016年3月29日开始在融信公司工作。公司主要是帮客户办理信用卡,老板是林总,负责人沈某鑫(外号“阿飞”)是总经理以及张某森,张某森职务就在沈某鑫下面,主要负责管理员工和把客户做好的资料给沈某鑫。我工作职责是用“以卡办卡”的方式给客户申请信用卡。我拉到一个客户能得到一千元提成,没有底薪,但是包吃包住。我帮过三个客户申请信用卡。那些办完后不要卡的客户的卡就在林总和沈某鑫手上养着,不断还了钱进去再套现出来。在我公司搜出的POS机都是用于套现的,是沈某鑫或者财务林姣茹去办的。沈某鑫曾用过我身份证去办理过一个平安银行的POS机。
有客人找我办高额信用卡时,我通过客人身份证查询银行记录没问题后会约客户到公司填写资料,公司会让每个办卡的客户准备一张新的电话卡,这张电话卡号码用于填写客户资料里的联系电话,公司会给客户伪造一些公司的资料,把客户伪造成某家公司的员工,再伪造收入证明,相应资料上会用伪造的印章盖章(我在网上找人刻22个刻章,其他的是林总自己带来的),以这种方式将一个没有工作单位的客户伪造成某家公司的员工再向银行的相关人员递交资料,随后客户办理一张银行储蓄卡放在公司,公司每个月会给这张卡做8000元以上的工资流水。审核通过后办下来的第一张信用卡额度在2千元左右,随后公司会将这张信用卡的钱套现,给客户1600元,接着公司会对客户进行银行征信的包装,就是给客户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公司将客户挂靠在林总名下的其他公司),以及做每个月的工资流水,同时公司会给客户的第一张信用卡进行养卡,就是给这卡还款消费还款,到了大概第六个月就可以申请办理高额信用卡了。公司会同时办理两张高额信用卡,程序和第一张一样,两张高额信用卡额度总共大概10万元左右,办好后公司会把卡里的钱都套现出来和客户结算,之前每个月给客户的4000元和帮客户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加起来大概3万元,再把所有卡和相关东西还给客户。一单业务总共收15%点的费用,其中公司收取3%到5%,其余都是给银行相关人员的。伪造资料和养卡都是由林总负责。信用卡办下来后都在林总那里,林总把卡里的钱刷出来再到沈某鑫处。
其辨认出张某森、沈某鑫。
18.张某森的证言:我在融信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找办理信用卡的客户,公司老板是沈某鑫。客户主要都是想办理高额信用卡,刷卡套现拿到钱。办理流程是:客户带着身份证和电话卡到公司,公司先给他们申请办理一张低额度的信用卡,然后沈某鑫就会将*刷出现金,把信用卡养着,不断还钱刷卡套现。随后公司会给客户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并且为客户做8000元以上的工资流水,在这期间,公司会给客户3000元到5000元的钱用于转账。三到四个月后就可以申请办理5万元左右的信用卡。这时沈某鑫就会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为客户制作伪造的收入证明等资料,然后将资料递交给和他联系的银行工作人员。等信用卡办下来后沈某鑫会将信用卡里面的钱套现出来,然后收取信用卡额度的10%的手续费,再除掉公司给这名客户缴纳的社保和保证金,扣除每月给客户用于转账的钱后,剩下的钱会给客户转账过去。办下来的信用卡小部分客户会要回去,大部分客户都是要钱不要卡的,那些卡就在沈某鑫处由他养着。这个办法是沈某鑫想出来的,后来有客户来找说他的信用卡逾期没还款,这时我才知道沈某鑫没有钱给客户还款,我就给他垫钱还卡。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委托员工陈述:2016年11月,有一个客户带着两名男子跑到我们分行来闹,说她办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没有收到,还被别人把钱都刷走,她说她已经到南山派出所报案,随后我们到南山派出所了解情况,办案民警告诉我们,我们银行可能还有很多张信用卡出现客户没有拿到信用卡,信用卡的钱都被盗刷,而且都是涉及到融信公司,民警叫我们回去核查一下。经过核查,有43个客户的申请资料出现虚假资料并且逾期未还款。这些客户办理的信用卡额度是45000元至130000元不等,总共被刷了3376000元。这些信用卡逾期后产生的手续费和滞纳金总共是3686755.38元。
这些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里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公司收入证明是假的。我们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批都有审核的,我们怀疑审核环节有我们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情况,所以导致这些虚假的资料审核通过了,我们银行正在进行内部调查。这些有问题的信用卡分别由宝中支行的张俊杰,莲花支行的赵某阳,南山支行的曾某磊,蛇口支行的林细旋这几个业务员经手的,他们已经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
营销人员通过第三方能够核实客户职业的情况下要“三亲(基于第三方法可以核实客户职业真实性,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客户身份证、亲见客户签名)”,如果通过第三方无法核实客户职业真实性的情况下,需要客户经理做到四亲,就是“三亲”加上亲访申请人工作单位,亲访客户单位有一个要求,不可以提前与客户约定具体的上门时间,应系先联系说“近期上门”,但不会告诉其具体时间,以防客户伪造虚假的办公环境、场景。打电话核实客户工作单位的时候,首先拨打客户的手机以及单位电话,确保真实。上门时需要核实企业的花名册以及了解这个人有没有在这家公司上班,了解现场办公环境是否是一个皮包公司。
客户经理收集相关的工作证明、身份证以及资产证明后,把相关的资料提交给支行的“一审”,支行的“一审”需要把客户相关需要查询的信息补充完整后,提交给信用卡部的风险岗进行“二审”。“一审”比较重要,要补充车辆的真实性核实材料,像征信、社保。风险岗收到“一审”传上来的资料后,按照材料进行复核。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黄导强的供述:2016年5月我接到电话说他是车行的,他那有很多客户都够条件办理银行的信用卡,于是约好时间去他公司,就认识了肖某强。一个星期后我到肖某强公司帮8、9个客户办理信用卡。后我介绍了南山区的业务经理林细旋给他。到了6月份,肖某强说他们公司搬到了南山,我就到南山区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9楼,在他们公司我认识了沈某鑫,后面我办的卡都是在这办的。
肖某强找其办卡有两种,一种是以卡办卡,另外大部分都是办理有汽车作为审核条件的信用卡。客户需要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公司收入证明还要和客户在他们公司牌子下拍照。我收集完资料会去审核发票的真实性,但是行驶证的真伪我没有查,我查完是真发票后就直接递交资料。车辆资料是肖某强通过【微信:11810619】发给我的。我想着上面还有审核的,能批就批,不能就算了,我不知道申请资料是假的。好处费一开始是肖某强发200元的红包,后来肖某强按照审批下来的信用卡额度3%通过支付宝和【微信:11810619】转账给我钱,我共帮肖某强办理了42张信用卡,肖某强分三次给我转了大概五万元。光大银行的人找我说我办理的信用卡客户有逾期,我找不到肖某强,才知道他是中介。
其辨认出肖某强、沈某鑫。
2.林细旋的供述:我于2016年1月入职光大银行天朗风清社区支行工作,2016年5月我拿到信用卡推荐代码。中介肖某强、沈某鑫找到同事黄导强,黄导强再找到我,我作为光大银行客户经理给一些客户办理了大额度信用卡,现在这些信用卡很多都出现欠款的情况。2016年6月黄导强和我去南山亿利达大厦9楼的一个金融公司,进去后有五六个客户在里面,我就让客户填表并将客户资料录入电脑,然后就和客户拍照。有的客户是从光明过来的,他们就用当时肖某强、沈某鑫准备好的一些企业牌照下拍照。在此之后我就认识了肖某强、沈某鑫二人,后来我在2016年6月底、2016年7月底又去了亿利达大厦的那个金融公司2次,这三次我一共办理了15张信用卡,经手办理的信用卡客户有陈某华、刘某惠、王鲁松等人。
肖某强将客户的购车发票和行驶证通过【微信:11810619】发给我,我没有在佛山交警网核查这些证件,但是上了深圳市国税的网站查询发票是真实的。然后就在光大系统提交了客户资料。按照肖某强传给我的资料来看这些客户是符合办理大额信用卡的条件的,但是这些资料上有作了修改,很多购车发票和行驶证都是伪造的,或者是电脑PS的。这些客户他们应该心里清楚自身是不够条件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但是又想进行*,就配合金额肖某强办理了。我当时看到黄导强的客户能审批办信用卡,就疏忽大意,没有仔细审核。我不清楚肖某强他们向客户收取多少费用,在第一次去亿利达的路上,黄导强告诉我这个渠道开发客户,中介按照信用卡额度3%提成。我办理这些信用卡从中获利4万元,提成是肖某强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账给我的。
后其供述核实了客户资料的真伪,只递交了真资料,假的都剔除了,其主要查发票。14个客户中,陈某华等4人是在融信公司的墙上挂客户所在公司的牌子拍的照片。员工挂一个牌子就叫客户与我拍照,换一个牌子再与对应的客户拍照。与客户核实,客户说是公司离的远才这么照的,我当时是有怀疑的,但是因为是黄导强介绍的,且信用卡任务指标重,就没想那么多,一心想把信用卡办下来。之后办理的十个是在融信公司附近客户上班的单位拍照。我收了肖某强3万5千多元好处费。黄导强跟我说这是类似房产中介那样的费用。事发后,我整理经手出问题的客户交给银行,联系客户让客户报警。其辨认出肖某强、沈某鑫。
3.张俊杰的供述:我于*年9月入职光大银行宝中支行。2016年6、7月我经我行老员工介绍认识了肖某强。肖某强说需要办理信用卡的客户在他公司,客户都是有房产的,办理成功后帮我完成业绩,他还会给我好处费。我同意后跟着肖某强到了他在南山区亿利达大厦的公司,见到公司里有一批人在那,说是客户,也见到肖某强的同事沈某鑫。我向客户派发了申请书,收取了客户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身份证拍照以及申请人和其合照等的必要材料,收取时我只确认是客户本人填写的申请材料,对于客户提供的房产、收入等证明其当时的工作范围是无法核实的。之后我回到银行将资料上报信用卡部审批办理。我到肖某强公司收取过两次客户申请资料,共40多份申请,两批申请审核通过了12张信用卡,肖某强【微信:11810619】转账给我3000多元。
我不知道客户提交的房产证及工作单位资料是虚假的,也没想到银行的审核部门通过了,只想着完成银行的任务指标,如果知道是假的,我是不会做的。我收取肖某强的好处费是把钱当作车费,因为我跑了很多趟。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在客观行为上,三被告人均未严格履行职责,未按照光大银行信用卡办卡流程,核实所办理客户的工作单位及车辆权属等,将虚假的资信证明上传,导致涉案信用卡被审核通过,并由沈某鑫掌控、套现,给被害单位造成巨额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在主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与沈某鑫等人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三被告人与肖某强、沈某鑫等人不存在事前共谋。在案证据证实,沈某鑫找到肖某强,让其联系光大银行帮忙办理大额信用卡,肖某强先联系光大银行风险岗审核人员罗雪梅,允诺给予好处费(10%)并知道可以办理后,再由沈某鑫与肖某强共谋伪造虚假的资信证明,肖某强联系光大银行业务员黄导强等人上门办理。肖某强仅告知黄导强等人有不少客户要办理信用卡,并且有车辆、房产等,办完后给予黄导强等人好处费(信用额度3%)。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沈某鑫等人的恶意透支诈骗行为。一般认为,“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虽然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但也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他人所办信用卡系用于诈骗,如果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理由是被告人有收取好处费,明知资信证明系伪造的,从而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但即使是间接故意,前提也是要求三被告人明知沈某鑫等人所办信用卡系用于诈骗,即恶意透支犯罪。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推论。
1.认定被告人明知客户的资信证明系伪造的证据不充分。沈某鑫及肖某强均供述银行业务员知道申请资料是假的,沈某鑫的理由是银行业务员有收取好处费,肖某强的理由是业务员在假的公司招牌下拍照,假的资料一看就看出来。而肖某强又供述沈某鑫把他P过之后的假房产证和行驶证给我看,我看完没问题之后沈某鑫再把伪造的资料交给客户经理(沈某鑫及被告人均供述伪造的资料系由肖某强给被告人)。因为假的资信证明由肖某强“先行把关”,所以并非一看就能看出来。三名被告人只有林细旋庭前曾供述知道购车发票和行驶证都是伪造的,但其当庭辩称是事后才知道购车发票及行驶证是伪造的。对于不同客户在同一个地方拍照,被告人张俊杰辩称是为了节省时间,被告人林细旋辩称其确实也曾怀疑,但客户均称是在该公司上班,且融信公司也予以确认。该两被告人的辩解有一定合理性。
2.即使认定被告人知道客户的资信证明系伪造,也不能得出涉案信用卡系用于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的结论。(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除了主观上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求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外,还要求“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林细旋供述“这些客户他们应该心里清楚自身是不够条件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但是又想进行*,就配合金额肖某强办理了”。(2)司法解释规定“适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即以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并无法归还的,也不能当然认定为信用卡诈骗。(3)伪造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即使用于非法目的,也不一定是用于恶意透支诈骗。
3.沈某鑫等人的作案手法有一定的迷惑性。本案中,沈某鑫通过肖某强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肖某强作为中介人员,亦不一定清楚沈某鑫控制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事实。而肖某强联系银行客户经理时,也只是告诉银行客户经理其有客户要办理信用卡,客户均有房或车辆,甚至编造理由骗银行客户经理。到涉案公司接收材料办理信用卡的银行业务经理并非只有本案被告人,办卡流程与本案被告人供述一致。肖某强亦供述均有给其他业务经理好处费。
4.本案被告人到涉案银行工作时间不长,均为*年下半年之后,涉案信用卡申领期间始于2016年5月左右,案发于9月。三名被告人所经手的信用卡数量,除被告人黄导强数量相对多外,林细旋、张俊杰数量均较少,去涉案公司办理业务两三次。对于去涉案公司办理信用卡的目的,均供述为了完成银行的办卡任务。
故,虽然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银行的规程核实信用卡申领人的工作单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沈某鑫等人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不能因为三被告人违规帮助沈某鑫提供的客户办理信用卡,且收受好处费,即认定三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帮助犯。
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问题,因涉案人员系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非虚假的身份证明,故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导强无罪。
二、被告人林细旋无罪。
三、被告人张俊杰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付斌
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淦德
李 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3刑终1935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导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桂芳园社区支行员工,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细旋,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天朗风清社区支行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俊杰,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宝中支行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粤0305刑初66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导强、林细旋、张俊杰无罪。宣判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深检撤抗〔2019〕10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2018)粤0305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南
审 判 员 肖艾新
审 判 员 赵 靓
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莹莹
注:以上文书由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0月13日、12月30日发布。编者为了保护证人的隐私,采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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