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4月19日发布通报称:近日,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正告:对于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警方始终“零容忍”,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述信息一经发布,当即在网络空间引起高度关注,成为热点话题。在关注事件本身的轰动性同时,作为法律人,我们还应该关注到表象之外的问题: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公布的案情,以下几个关键点应当引起注意:一是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首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相对应的,高某租用他人营业执照自然也是违法行为,高某并不能因为租到了营业执照而被认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在这一点上,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的管理秩序。二是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根据公开的情况,高某对外售卖的鸡蛋60枚价格130元,小青菜5斤75元,苹果5斤88元,白条鸭4.5斤188元,等。以上各类物品价格均高出正常市场价格数倍不止,对市场上物品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重大损害,严重侵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三是非法获利150余万元。从行为模式和主观目的上看,高某实施该等行为具有一个完整的逻辑顺序,即:租营业执照——租赁仓库——开设网店——对外交易,再结合其网点商品价格、实际获利数额综合分析,不难看出其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和故意的主观心态。四是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截至4月20日,上海新增确诊2495例、新增无症状16408例、现有确诊22130例,在如此形势下,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对抗疫情的同时,高某却借此机会“大发横财”,更有甚者还使用了虚假的临时通行证,不仅给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全社会的防疫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基于上述有限的信息分析,认定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是准确的。 【知识补充:非法经营罪到底是个什么?】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详细来说,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国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应当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本罪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4类:(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犯本罪,将依照刑法处以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达到什么幅度才算是情节严重?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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