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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解读

刷卡机测评员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寄存人告知义务的规定。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通知义务的情形有两种:

(1)保管物有瑕疵,应当将保管物的真实情况告知保管人;

(2)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其特殊要求告知保管人,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等。

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是:

1.因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情况下,寄存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不能免责,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寄存人以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而主张免责的,应负举证责任。

3.因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寄存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本条对此没有规定,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应负此责。


【案例评注】

张某与葫芦山庄保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9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带家人到葫芦山庄游玩,将车停在葫芦山庄停车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10元,当天中午12时左右,原告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窗被砸,原告找到葫芦山庄保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并受理此案,此案尚在侦查中。当日,被告将原告被砸坏车窗修理、安装完毕。原告主张车内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联POS机一台、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证书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约10140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

人民*经审理认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寄存汽车时,未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示汽车内存放有财物,庭审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财物放在车内、该财物在汽车停放停车场期间丢失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赔偿车内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民法典合同编第893条规定了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将真实情况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寄存汽车时,未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示汽车内存放有财物,违反了保管合同的告知义务,故人民*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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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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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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