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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法律的司法解释根源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词老在百姓眼应该是一件不光彩事情。2018年11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并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事情的真是相是什么呢?李祉伯从标准上大给家讲解一下。
之前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是2009年发布的,共有8部分定规。这8条规定,制定有些笼统统,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量化和标准化。
而2018年这一次最院高和最高检对解释做出了详的细量化和标准化。由原来的8条充扩到了在现的13条。目就的是规案范件事实定认的标准和程流。有法可依,依法办案。
对于“恶透意支”和“”以非法占目有的的”理解?
红色字体是就新增内容,我们仔细读下一就能解理,意思就是范规了银行的催收标准和增加了成本。可以简理单解成:银行不能一方面指控我恶意套现。你得有标准并且拿出自己的证据。
1 何为恶意透支?
之前的规定:只要银行有两次及以上的催收动作,并且催收行动产生后三个月,不还钱的客户,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现在银行做两次催收的前提是有效 催收
“何为有效催收?”
定义非常明确,
(1)客户欠钱不还后,银行相关部门给你打电话确认,你已经知晓自己逾期
(2)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要大于30天以上,还要符合催收的相关规定
(3) 银行要知晓已经做了催收动作,并且在催收证据上签字画押。
这个有效催收的标准*以后,以后信用卡的催收,不再是暴力催收,变成了两者之间的心理战。
2 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评定
之前的标准,不看过程,只看结果,只要是逾期不还,都可以扣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信用卡卡的钱都不还,银行可以直接判定你就是一个坏人。
新版条例的表达就是:你不还钱是不是有别的原因呢?
你的钱是不是没用过来看病了,初衷是好的
你经营倒闭赔本,没钱还,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结
出现逾期,并不能马上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有一个主观意愿,也就是你有没有想还款的想法?还要看逾期之后具体的表现。
二 关于恶意透支金额的刑法认定标准根据恶意透支金额的不同,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量刑的额度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应该学会对比,是不是因为物价上涨导致通货膨胀了?国家提高了金额。这对于一些即将成为老赖的人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情。
重点在于。透恶意透支5万以下的不入刑法。你懂得。。。。三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认定标准。之前 :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修改后: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这点很好理解,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认定,现在已经变得非常的严谨,一方面银行要拿出客户的逾期证据。同时逾期的客户可以进行相关的辩护,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四 对于改过自新的机会多了。
修改前: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之前的,要赶紧还钱,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现在,对透支金额较大那个档位(5-50万)可以不予*。(诈骗惯犯除外)
总结 这次(解释)的颁布,对即将成为的老赖是个利好,银行能通过心理战的催收方式来符合国家的规定。而且还要证明老赖在恶意透支。
因此,银行要跟老赖对簿公堂的话,成本实在太高了,
老赖一句话就可以,推倒银行之前所有的努力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一定要还银行的钱。
五 解释对于(*)的规定
原文是这样的: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总结: 如果帮助别人套现。就是罪加一等,死路一条。
如果是持卡者本人,银行要找到你恶意透支的证据,如果你正是正常的按时还款,那就跟恶意透支无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是个人主观欠钱不还。恶意透支的前提是以非法目的的占有。
逆向思维
恶意透支——以非法目的的占有——主观不还钱
对于这次信用卡法规的解释的修改,对于即将成为老赖的客户而言,应该是一个安慰。
只要有良好的还款意愿,银行就会对这些老赖无可奈何,对付老赖的手段,只有让老赖的征信黑了而已。
说了这么多,就是一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套现这个词听上去虽然有些灰暗,但是从法律上理解,你只要自己按时还款,犯罪这件事与你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前提是你要自己*,不要以此为生。最后,信用卡有不明白的可以联系我,祉伯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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