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和乙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甲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乙某借款,出于朋友之间的信赖,乙某于2018年9月起将自己的信用卡直接出借给甲某,至2019年6月底,甲某通过乙某的信用卡共消费了10余万元,双方在2019年7月1日对账后,甲某尚欠乙某借款本金9万元。甲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乙某遂诉至*。
【*查明】
*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乙某自认向甲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出借自己的信用卡由甲方自行套取信用卡资金方式出借,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甲乙双方于2019年7月1日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截止2019年7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的本金金额为9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裁决内容】管辖*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出借后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其次,*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乙方通过出借信用卡里的资金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甲方,而实际上乙方是通过*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甲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的财产9万元。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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