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刘某的信用卡有10000元账单即将到期,但却无力偿还,此时正好看到王某在网上发布的一则代还信用卡的文案。心急的刘某立马就联系了王某,两人谈好后约定了见面地点,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转至刘某的信用卡账号,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一天,借款利息为200元,刘某偿还了本金1000元,并承诺一周内偿还剩余钱款,但到期后刘某迟迟没有还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所欠本金9000元及利息。大家会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典型的*行为。原告王某拥有一部POS机,听说利用POS机进行*可以赚钱,便在媒体上发布了代还信用卡的文案,王某想帮刘某还10000元信用卡账单后,再用POS机将钱款刷回,以此赚取手续费,但是在利用POS机刷取刘某*时,因信息输入错误,多次刷取无法成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审理认为,王某以*的方式为别人还信用卡,并以此收取手续费而牟取利益,其实质是在从事非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刘某应当退还王某已支付的1000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000元后,被告还应当返还王某9000元。因原告从事的*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基于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利用POS机进行*并牟取利益,属于违法的金融活动,该行为无效,原告所期望的非法利益亦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大,如容易泄露信息引发盗刷或诈骗、影响个人征信降低信用评价,若*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及刑法的规定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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