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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他骗领200张信用卡透支270万

刷卡机测评员

严格的风控措施也难挡内外勾结,信用卡业务员本该是信用卡审批的第一道把关者,现如今不少业务员也动起了歪脑筋。

撰文 | 昂格出品 | 支付百科

 

恶意透支270万,一男子被判*13年。

信用卡作为日常支付工具,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由于使用方便也使得不少人都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关于信用卡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日,又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遭曝光。据判决文书显示,一男子吴某利用他人信息在北京两家银行申请了近200张信用卡,并在一年多时间里恶意透支了270余万元。

申领近200张信用卡

案发后,警方从吴某住处搜查出交通银行信用卡47张、某银行信用卡147张、POS机4台、身份证9张、相关银行信用卡寄卡函184张、信用卡申请表、相关复印资料37份。

经调查,系吴某与两家银行信用卡业务员勾结所致。交通银行东直门支行一名业务员需要办信用卡提升业绩,缪某则帮其拉客户办信用卡,每成功办理一张信用卡后该业务员给缪某30元提成。后缪某与吴某勾结,吴某表示他的信用卡信息需要包装,他需要伪造客户单位信息,让缪某去办卡,成功下卡则给缪某提成信用卡额度的5%左右。

缪某共帮吴某办理了40多张信用卡,共收到吴某的8笔提成,获利5.17万元。栾某此前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其帮助吴某非法办理客户200余人,成功办理某银行信用卡100多人。从中获利却没有缪某多,共获利3.7万元。

办卡所用的身份信息则是吴某从网上购买得来,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吴某还可以指定照片中本人需穿春季服装,避免办卡时露馅。这样一套完整的身份信息价格仅为五元。吴某购买身份信息的花费还不到一千元。

*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累计数额达2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如下,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退赔两家银行所受的本金损失。

吴某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控难挡内外勾结

此前,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也公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男子以给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等为由骗取24名亲戚、朋友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的名义向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提交虚假财产证明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26张。该男子共透支26张信用卡本金共计1086余万元,拖欠利息311余万元。

最终*判决该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行退赔违法所得。

 

此前,三亚警方也破获一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扣押POS机300余部、银行卡1700余张,该团伙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到违规办理信用卡,再到利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最后到“养卡”,据警方表示涉案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

尽管银行有严格的风控系统,但也难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更何况还存在内外勾结的情况,上述诈骗案件中,栾某当时的主管领导,审核发现很多申请照片是通过PS合成的,因此主管领导也否决掉了20多份信用卡申请,不然数额会更大。

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银行通过催收来了解到相关情况,上述案件中是由于不少用户在接到催收电话时表示并未办理相关信用卡而引发内部审查。

信用卡类犯罪高发

近年来,随着消费理念的转变,银行信用卡业务暴涨的同时,也催生了信用卡类犯罪。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

《解释》提高了入罪门槛、也明确了构成“非法占有”及“恶意透支”的相关条件,意在对信用卡类犯罪形成震慑。

最高人民*法官、上述《解释》起草人之一的耿磊曾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95%。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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