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蔡某某生前照片
2018年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对揭阳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前,因骗光准大学生蔡某某1万元学费导致后者跳海自尽,5被告中首犯一审被判*。
被告人陈*、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熊运江诈骗,熊运江危险驾驶,林诗雅、陈李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于2017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犯诈骗罪,被判处*,*,并处*;
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被告人林诗雅、陈林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陈*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认为,上诉人陈*、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
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420万元,依法对其改判*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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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丨杨鸿光 编 辑丨翟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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