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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面对面,客户陈先生用交通银行芯片信用卡消费2500元,店员张婷婷(化名)放在身边挎包里的中信银行磁条信用卡被扣2500元。这是宜宾长宁市民张婷婷的亲身经历。
昨日,成都商报报道此“隔空刷卡”事件后,引发关注。无论是POS机生产企业,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拉卡拉”,都表示此前未遇到过类似情况。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涉事POS机的生产企业“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对方表示,“机器本身没有记录功能,如果没安装银行或支付平台的程序和密钥,机器相当于报废机”。
厂商回应
几大疑问技术问题?
出厂的机器没有任何程序跟密钥,如果机器没加装银行或支付平台的程序,根本用不了,机都开不了。
错读信息?
厂家只生产裸机,没提供任何可以交易的程序,机器本身也没有闪付功能
违规留存?
机器本身没记录功能,如果没安装银行或支付平台的程序和密钥,机器相当于报废机,根本用不了
厂商角度
裸机需银行或支付平台安装程序才能使用,(张婷婷)遇到的问题,跟机器本身没关系。
“被”刷卡者:
银行和拉卡拉调取了监控
事发至今,当事人张婷婷仍没得到此事原因的答复。她说,如果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很难让她相信这不是魔术。而已使用多年信用卡的另一方当事人陈先生也想不通:两人面对面,各自的银行卡都没脱离视线和控制,怎么会发生“刷我的卡扣你的钱”这种事?
张婷婷表示,前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后不久,即有人主动与她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昨日,中信银行和“拉卡拉”的工作人员,到事发驾校了解情况,并提取了监控视频。“看了整个过程,他们也表示无法解释。”张婷婷说,中信银行和“拉卡拉”的工作人员让她继续等待调查结果。
同时,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张婷婷提交一份暂缓该笔2500元刷卡消费还款的书面申请,等待查清原因。“如果交易不是发生在我工作的地方,而是外地,损失肯定追不回。”张婷婷认为银行同意其暂缓还款是合理的。
POS机安装工人:
这是已知的全国首例
据张婷婷回忆,事发当日她根据POS机上留存的“拉卡拉”办理维护电话,找到4年前的POS机安装工人郎*。郎*检查了POS机,没找到任何问题;郎*查看了事发监控视频,也没找出有人做过手脚的蛛丝马迹。郎*只能报告上级管理人员邓经理,后者向记者确认: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情况。
郎*告诉记者,接到反映并了解情况后,他曾做分析,但分析不出原因。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拉卡拉和银联,所有正常渠道都解释不通,事后查看过拉卡拉后台,也没发现任何异常。“这是(已知的)中国首例,真没得这种情况。”郎*说,自己安装了四年POS机,在长宁安了几百台,整个宜宾安了上万台,从没遇到过。
郎*说,他所知的拉卡拉,是银联的一个服务平台,客户刷卡消费后资金通过银联结算到刷卡机绑定的账户,拉卡拉本身不产生资金流。“在拉卡拉,甚至在全国都是首例,没遇到过,银联、中国人民银行、拉卡拉都解释不通,收集了视频,都在调查。”郎*告诉记者,他至今认为此事实不能成立。
“我看监控,张婷婷收到短信时,监控显示时间是5月30日17时34分左右,她收到的扣款提示短信时间为17时41分,中间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郎*的疑问,事发驾校负责人黄先生称,监控视频上的时间,比准确时间晚7分钟。“手表都有误差,更何况监控设备。”黄先生表示,监控没问题。
POS机厂商:
机器不具备自己扣款功能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涉事的刷卡机是一台型号为P58型的POS机,生产企业为“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通过百富公司全国免费服务热线电话4007704968,记者联系到该POS机厂家人员。百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张婷婷的卡是在陈先生刷卡前一秒刚消费过,还能理解为扣错了。但张婷婷是6个月前刷过卡,“这时候刷陈先生的卡,扣张婷婷的钱,太奇怪了。”工作人员称,百富只是POS机的生产企业,刷卡机只是设备,跟扣款没任何关系。“只有查运营者的后台,才能弄清原因。”对方称,涉事的是5年前的老机型,无论什么机型,都不具备自己扣款的功能。
成都商报:POS机在技术上,有无发生类似“隔空刷卡”的可能?
百富:我们出厂的机器是没有任何程序跟密钥的,如果你直接从厂里拿机器,没加装银行或支付平台的程序,根本用不了,连机都开不了。
成都商报:会不会是POS机和卡有闪付功能,导致错读信息?
百富:交易是由平台做的,程序也是平台安装的。我们只生产裸机,没提供任何可以交易的程序,机器本身也没有闪付功能。
成都商报:POS机是否在缓存内违规留存了被刷者信用卡的词条和*信息,导致陈先生交易时输出之前留存的信息?
百富:机器本身没有记录功能,如果没安装银行或支付平台的程序和密钥,机器相当于报废机,根本用不了。
成都商报:从厂家角度能不能解释?
百富:我们裸机需银行或支付平台安装程序才能使用,因此(张婷婷)遇到的问题要联系相应的支付平台,调看他们的后台才能查清楚,跟机器本身没关系。
拉卡拉:
已关注到此事,正在调查
成都商报记者从“拉卡拉”成都公司了解到,目前该公司已关注到陈先生、张婷婷刷卡交易异常的情况,公司很重视此次事件,相关部门已启动配合央行调查,并进行内部查证。“调查核实清楚后会及时反馈。”
昨日,成都商报官方微博收到来自中信银行信用卡官方微博的私信称:“为方便进一步确认和处理您的问题,请通过私人提供一下持卡人在我行登记的手机号码,我们会就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方法通过电话联系您沟通。”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的工作人员曾表示,已在前天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
陈先生告诉记者,昨天下午,自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的人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询问了两次刷卡的经过。“因为自己不在长宁,按他们的要求,拍摄了我交通银行信用卡的正反面、第二次刷卡的凭条,通过【微信:11810619】发给了对方。”
就在昨天,最高*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常见的还款计息方式纠纷、伪卡交易纠纷、网络盗刷纠纷等,《规定》都予以明确。
伪造信用卡的盗刷行为,也是当前常见的犯罪手段,对此,银行认为是持卡人保管卡片和个人信息不利,持卡人则怪银行监管不严。
是不是伪卡盗刷?《规定》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则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同时,《规定》还提出,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的,《规定》提出,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
发卡行未告知网络支付功能,自担风险
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规定》提出: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未告知或者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等情况,最终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应予支持。(来源:成都商报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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