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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一女老板用 POS机干这事,被判处*四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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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机本来是为商家和消费者间的交易提供便利,可一些商家为了牟利,不惜铤而走险,利用POS机直接为急需用钱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而且严重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为获利竟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2800余万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赚的钱不多,不料却换来了牢狱之灾。

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

该县*以非法经营罪

判处其*四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欧某(女)以其经营的长汀县某服装店、长汀县某鞋店等商铺的名义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长汀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汀县支行、福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申领使用多部POS机、或通过借用他人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林某、邹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2800余万元,从中收取刷卡手续费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欧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时,被告人欧某通过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并预缴罚金3000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请记住↓↓利用POS机恶意套现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不得虚构交易、套取现金,

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内容来源:龙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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