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测评网

判赔1000余万元!“New Balance”运动鞋N字母装潢再获*保护

刷卡机测评员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赵程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附:相关阅读

N字鞋之争沪上落槌,“New Balance”一审获赔1080万

裁判要旨

1.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权益与注册商标权分属彼此*的知识产权类型,可以作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益)并存且分别作为提起侵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涉案“N”商品装潢中的“N”字母即使被核准为注册商标,由于“N”商品装潢还包括位置要素,与”N”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分别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在先“N”商品装潢权益并不因在后“N”注册商标权的产生而消亡或被吸收。

2. 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侵害了在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及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虽然纽巴*司就“”标识取得了注册商标权,但其在运动鞋两侧使用“”标识与新百*司使用的在先“N”商品装潢构成近似,且其受让和使用“”标识存在主观过错,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商标确权程序中的行政裁决所基于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同,不能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4.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可结合全案证据,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7)沪0115民初1798号

二审案号

(2020)沪73民终327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陈惠珍

审判员  胡 宓

审判员  易 嘉

*员沈晓玲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南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丁奕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磊,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晶,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二层2518室。 法定代表人:达伦·塔克(Darren Tuck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城鹏,住浙江省台州市。一审裁判结果

一、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新百*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百*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0万元,以上共计1,080万元;

三、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纽巴*司负担;

四、驳回新百*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11810619】(【【微信:11810619】号:11810619】ip_butler或1376603633),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

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民终3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南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丁奕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磊,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晶,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二层2518室。 法定代表人:达伦·塔克(DarrenTuck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城鹏,住浙江省台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司)、原审被告赵城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2017)沪0115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纽巴*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磊、董晶晶,被上诉人新百*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虞亦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城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纽巴*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的使用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上诉人所使用的N字母,已经于2007年3月15日在中国境内申请、2006年11月10日在其本国即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0年11月7日在中国境内被核准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本质上也就是未注册商标,一审*也认定“图形要素即N字母,该图形要素与原告的第5942394号N商标图形一致”,实质上也就是表明了“N”字母已经注册成为了注册商标。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N字母的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已生效的(2017)粤73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中自认其在鞋帮两侧使用的“N”字母是对其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显然已经不作为装潢使用。且该自认的时间距离N字母在中国境内被核准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的2010年11月7日,已经长达6年多之久。在长达6年之久的时间里,鞋帮两侧使用的“N”字母不是作为装潢使用,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这一民事权益。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能够证明“N”字母的使用形态及位置存在变动性、使用人存在不同的主体,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所应体现的长期、持续、稳定不变性。(2017)粤73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判定“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主张的鞋帮两侧的N字母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也即对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这一民事权益,已经被生效判决所否定。二、上诉人在鞋类商品上使用的第4236766号商标与被上诉人使用的标识(即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上诉人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早于被上诉人的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在多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争议裁定书,及相应行政判决中均作出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第4236766号)与其在运动鞋上所标识的‘N’具有一定区别,核准注册也已近十年,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争议商标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N’标志相区分”、“标识与上诉人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等认定。三、上诉人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有权使用合法注册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且该商标与被上诉人的“”标识不构成近似。四、一审*在“可归责性分析”部分,遗漏评判重要事实,“主观归罪”明显,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综合性评判。一审*对部分生效判决书予以引用,对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非全面引述,导致片面认定上诉人具有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进行综合性判断,包括店铺的整体设计、产品的宣传、产品的包装等,上诉人在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时,不存在任何意图攀附被上诉人商誉的行为,两者的店铺整体设计、产品宣传、包装均存在重大差别。上诉人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五、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缺乏法律请求权基础,依据权利冲突原则,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在本案的审理对象实质为两个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时,却不对该主张是否违背权利冲突原则、是否具有法律请求权基础进行审查认定,而仅仅只站在被上诉人的选择性主张角度去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不顾两个注册商标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行政、司法审查的事实,实质上已经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间各自所应适用的法律范围。六、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一千万元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七、一审判决的“强保护”,实质上已经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百*司辩称,一、new balance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N”字母标识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原告请求*保护的是其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大写粗体N英文标识这一装潢,该装潢除了N商标标识外,也包含了该商标标识在鞋上的位置,各元素之间的配合布局,因此,new balance运动鞋的N装潢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位置要素,即该装潢是使用在运动鞋侧面中央这一特定位置;二是大写字母“N”这一图形要素。N装潢包含有N商标,却区别于N商标。对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N装潢进行法律评价均应考虑这两个要素,而不应将两个要素割裂出来分别进行评价。注册商标权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权分属彼此*的知识产权类型,其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司法案例认为,一个在后的注册商标能够吸收一个在前的商品装潢。被上诉人主张的N装潢是确定的、稳定的,也有生效判决认定N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二、上诉人在运动鞋侧面中央位置使用的第4236766号,商标,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N装潢近似,极易并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答辩人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就N标识享有在先权利,上诉人纽巴*司关于其拥有在先权利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个案认定,即使个别案例认定N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不妨碍本案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构成,更何况,有更多生效判决书认定N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标识本身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混淆,上诉人的主张混淆了标识近似与混淆的关系。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并非判定混淆的决定性因素。三、上诉人恶意受让并在运动鞋相同位置使用“”商标,并非善意、正当地使用其商标,而是以商标为幌子行搭便车之实,属于权利滥用,并造成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所谓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以变更商标权利主体的方式来逃避判决义务,并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连续且恶意明显,已经事实上构成了重复侵权。一审判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以及防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四、关于上诉人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或上诉人的侵权获利已经远远超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万元的上限,一审判决综合酌定1000万元的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应该从重确定赔偿金额,加大赔偿力度。一审判决实际上是酌情从宽确定了上诉人的赔偿金额。新百*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的大量购买公证以及上诉人的官网网页公证,均可以证明上诉人销售的运动鞋均使用了涉案N装潢,相较双方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认定上诉人的运动鞋均使用了涉案N装潢。五、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并未破坏商标法律制度,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赵城鹏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书面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新百*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纽巴*司、赵城鹏立即停止对新百*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判令纽巴*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侵害新百*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运动鞋,赵城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新百*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运动鞋;2.纽巴*司赔偿新百*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律师费,共主张80万元);3.赵城鹏赔偿新百*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律师费,共主张10万元),纽巴*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纽巴*司、赵城鹏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以及新浪网首页位置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一、新百*司及关联公司的企业状况及“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第175151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第175152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第175152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第5942394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新平衡公司前身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成立,*年7月27日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更名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1983年,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商标、第175152号商标、第175153号商标,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现均在有效期内。2007年3月14日,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94239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2010年8月6日,商标局刊登该商标初审公告。纽巴*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9月11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51896号《“N”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纽巴*司异议理由成立,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018155号《关于第5942394号“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纽巴*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申请应当予以注册。纽巴*司不服该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作出(*)一中行(知)初字第43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纽巴*司的诉讼请求。纽巴*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高行(知)终字第3348号行政判决,认定纽巴*司的异议不成立,“”商标应当予以注册。2016年9月13日,第5942394号“”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专用期限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名义和地址的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称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新百*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是新平衡体育运动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各类鞋、服装、包及其它运动相关产品及休闲衣着产品的进出口、批发、零售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售后服务等相关配套业务。新平衡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授权书》确认:新百*司于2007年11月1日与新平衡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和《经销协议》,经新平衡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非独占使用“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以下统称“被许可标识”)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以上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新平衡公司还明确授权原告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和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单独或与新平衡公司共同提*讼。2016年12月22日,新平衡公司(甲方)和新百*司(乙方)再次达成《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许可使用的确认备忘录》,确认:1.甲方授权乙方非独占使用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75152号商标、第175153号商标、第5942394号商标,授权乙方非独占使用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2.自2007年11月1日起,甲方即已许可乙方作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总经销商享有非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以下简称被许可标识)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在中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被许可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3.乙方自2007年11月1日起在鞋子、衣服和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的被许可标识,以及经其使用所产生的与被许可标识相关的任何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所产生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利,均归属于甲方所有。对中国境内任何侵犯甲方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和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乙方有权单独或与甲方共同提*讼。

二、“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知名度

(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新平衡公司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接近鞋带)上使用了“N”标识,其在产品宣传中也突出宣传该“N”标识。(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至少自1995年开始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

根据新百*司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显示:截止2016年7月1日,“New balance”运动鞋专卖店数量达2,675家,覆盖中国境内31个省份588个城市。“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中国官网、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2016年5月5日,“New balance”天猫旗舰店截屏可见,总销售量在一万双以上的鞋款有22款。2016年5月5日,“New balance”运动鞋的官方微博“New balance中国”粉丝数为1,072,747。“New balance”运动鞋的官方【微信:11810619】“New balance中国”内有大量有关“New balance”运动鞋的图文宣传和报道。2016年5月10日,百度贴吧的“新百伦吧”关注数为600,243;帖子数为18,360,891;“新百伦鞋迷俱乐部吧”关注数为45,669;帖子数为1,727,389;在微博上搜索“New balance”有大量的微视频文案。上述网站、或贴吧中有大量“New balance”运动鞋的图片展示,所有的运动鞋鞋款均使用了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百度百科中有“New balance”词条的详细介绍,包括品牌历史、品牌文化、品牌特色、鞋款系列等,其中附有多幅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New balance”运动鞋图片展示。

根据新百*司提交的近年来审计报告显示:200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2亿元,之后持续增长,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8亿元,*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接近47亿元,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37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32亿元。2014年原告的营业利润率(当年营业利润/当年的营业收入)为19.92%,*年营业利润率为19.88%,2016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0.58%,2017年的营业利润率为7.93%。另外,2013年至*年的原告文案支出持续增长,其中2014年文案支出超过2.1亿,*年文案支出超过2.8亿。

根据新百*司提交的百余份报刊、杂志及网络媒体资料显示:2000年至2016年间,“New balance”运动鞋在《新闻晨报》《南方都市报》《当代学生》《新民晚报》等报刊杂志上及新华网、和讯网、环球鞋网、新浪体育等网络媒介上投放大量文案和宣传报道,其中绝大部分报道配有“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图片。根据原告提交的一千余条网络宣传报道显示:2011年至*年期间,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新华网等主流网络媒体对“New balance”运动鞋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并且突出展示了鞋两侧N字母装潢。根据新百*司提供的83篇网站投放视频文案或对应的报道显示:2013年至2016年间,优酷网、爱奇艺、腾讯网等中国主流视频网站里共有81支对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文案视频宣传,上述视频中突出展示了“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根据新百*司提供的2011年至*年获奖及荣誉情况显示,2011年至2017年间,新百*司陆续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触动传媒、中国网球协会等不同机构颁发的公益爱心奖、触动营销奖最受关注视频、中国网球大奖赛最佳合作伙伴奖等不同类型奖项。

(2016)沪黄证经字第9229号公证*载: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在上海及北京两地随机发放《运动鞋品牌调查问卷》及附件。附件中的图示卡为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标有大写粗体白色N标识的“New balance”运动鞋图片。354名路人中,83.1%的受访者能准确判断该图片展示的是“New balance”品牌产品,在上述能准确判断图片的294名受访者中,有95.2%的受访者表示鞋两侧N设计是他们判断图片产品为“New balance”品牌的主要依据。(2016)沪徐证经字第7478号公证书及附件记载:2014年至*年期间,新百*司在广州、北京、上海、南京等全国一线城市投放大量户外文案,包括机场电子屏和墙纸文案、地铁灯箱文案、大厦电子屏幕文案、公交站台文案灯,这些户外文案均突出展示了“New balance”运动鞋鞋两侧N字母装潢。根据新百*司提供的上海、杭州、广州、济南等地20余份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屡现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商标权刑事案件或者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特有装潢行政案件,并获得司法保护。

审理中,新百*司向*展示了“New balance”运动鞋的实物,该鞋在鞋舌、后帮、内底等位置使用了“”或者“”标识,鞋两侧则使用了大写加粗的N字母装潢,N字母套有不同颜色的外框,整体观之,运动鞋装潢中最具显著性的系鞋两侧N字母装潢。

三、纽巴*司企业状况及有关商标的持有情况

(一)纽巴*司的企业状况

纽巴*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批发服装、鞋、帽、文体用品等。2010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丁培雪。丁培雪亦为(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中被告纽班*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身份证上记载家庭地址与(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案件中被告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质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英的家庭地址一致。在纽巴*司官网上显示:“鞋品价格区间230-500元、550-830元、850-1,350元;目前纽巴伦的主要市场销售渠道,以商场为主(一级城市二三类商场、二级城市一类市场),以专卖店为辅”。在2017年8月庭审中,纽巴*司自述其在全国拥有641家门店;在2020年3月庭审中,纽巴*司自述其全国门店数已缩减到60余家。

(二)纽巴*司的商标持有情况

(第997335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第3954764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第4236766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

纽巴*司持有多个“斜杠N”系列注册商标。第997335号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求质公司,1997年5月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后该商标转让给纽班*司,并于2013年12月27日再度转让给本案被告纽巴*司,目前该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第39547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注册人为纽班*司,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2013年11月19日,该商标转让至纽巴*司名下。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2004年8月24日由求质公司申请注册,初审公告发布于2008年5月20日,核准注册于2008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纽班*司于2009年12月受让该注册商标申请。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2010年10月20日,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21896号《“N”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第4236766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12月12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1]第32916号《关于第4236733号“N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12年12月3日,新平衡运动鞋公司针对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3年12月27日,纽巴*司受让该注册商标。2014年2月1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008753号《关于第4236733号“N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87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审,案号为(2016)京行终3771号,驳回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沪黄证经字第7259号公证*载:2016年4月27日,公证人员前往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工业区鹏青路上的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洽谈并录音,并对该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拍照,同时取得纽巴伦运动鞋两双。工作人员事后整理并制作了《现场录音节录》并刻录成光盘封存。录音节录中,纽巴*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国内有两千多家门店,长江以南这边商超加专卖店,长江以北专卖店加商场,整个*大润发有八九十家在做涉案产品”“在全国大小城市基本都有,大规模在11年、12年开始,11年-14年这四年开的店最多,江苏客户*年开了100多家,加盟方式是一个省一个代理商”“有十几家外加工工厂,有自己全套的生产系统去跟踪货期,也有给求质在做涉案的侵权产品”“在全国有2,600个店铺,遍布全国各地,一年做几个亿的销售金额,出厂价在100到140左右,终端真正成交价格在260-380左右,第一个商标()做实体,第二个商标()做网购”“一个季度要生产130个颜色的鞋款。”

四、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一)公证购买情况

在上海市,公证人员于2016年5月15日,在松江区荣乐中路552-652号大润发商场内的标有“NEW·BARLUN纽巴伦”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一张,购买金额为729元;同日,在华漕镇繁兴路399弄2号大润发商场内标有“NEW·BARLUN纽巴伦”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一张,购买金额为746元;同年5月17日,在长清路1200弄2号大润发商场内标有“NEW·BARLUN”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运动鞋一双,取得销售单一张,购买金额为459元;同年5月22日,在大华路518号乐购商场内的标有“NEW·BARLUN纽巴伦”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一张,购买金额为539元;同年12月2日在秀沿路恒河中路路口处大润发商场内标有“NEW·BARLUN”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运动鞋一双,取得POS签购单一份和销售单一张,购买金额为424元;2020年1月21日,在祥凝浜路四二九号“NEW·BARLUN纽巴伦”店铺,公证购买运动鞋一双,取得定额发票两张、一张小票、一个购物袋,购买金额为200元。

在北京市,公证人员于2016年6月2日,在圆明园西路18号中发百旺商城二楼2503号“NEW·BARLUN纽巴伦”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凭证、小票及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593元;同日,在中东路立汤路交汇处明珠百货地下一层“美国新百伦”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凭证及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299元;同日,在石园南大街北侧顺通路东侧鑫海韵通大卖场(石园店)一楼“纽巴伦”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两双,取得销售小票及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159元和455元;同日,在新顺北大街西侧府前街北侧鑫海韵通百货四楼“NEW·BARLUN”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两双,取得销售小票两张及发票一张,购买金额为258元和237元;同日,在黄平路东侧文化路北侧龙旗购物中心二层“NEW·BARLUN”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两双,取得销售小票和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580元和270元。

在江苏省,公证人员于2016年6月7日,在苏州市轮奸路“inJOY新城吾悦广场”二楼标有“NEW—BARLUN”“纽巴伦”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及POS单各一张,购买金额为431元;同年6月18日,在南京市湖南路12号挂有“宽润户外”字样商场内的一楼标有“大嘴猴”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发票及POS单各一张,购买金额为199元;同日,在苏州市(笔误,实为南京市,后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佐证)建宁路挂有“玉桥商业广场”字样商场内的一楼标有“NNEW·BARLUN纽巴伦”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单、文案单及POS单各一张,购买金额为334元;

在浙江省,公证人员于2016年6月7日,在杭州市江城路552号至560号之间世纪联华江城店“NEW·BARLUN”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凭证、POS单和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395元;同日,在杭州市江晖路1274号北侧世纪联华地下一层“NEW·BARLUN”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小票、POS单和发票各一张,购买金额为359元;同日,在杭州市通惠南路756号南侧物美大卖场一楼“NEW·BARLUN”店铺,公证购买鞋子一双,取得销售小票一张以及宣传册一本,购买金额为424元;2020年1月20日,在杭州市灯彩街与丰庆路交汇处世纪联华内一楼纽巴伦店铺,公证购买运动鞋一双,取得销货凭证一张、支付凭证一张和发票一张,购买金额为139元。

庭审中,一审*对前述公证处封存的所有商品逐一进行了拆封、勘验。纽巴*司表示,以上所有经公证店铺中,北京市明珠百货地下一层店铺及上海祥凝浜路四二九号两家店铺并非其授权经销商,在上述两家店铺购买公证实物真实性不予确认,其余店铺均系纽巴*司的授权经销商,公证实物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公证处封存的运动鞋款式、尺码、颜色各不相同,但有共同特征:1.鞋盒正面居中均印有较大的“”标识,鞋盒侧面及底部均印有“”标识或“NEW·BARLUN”字样。绝大部分鞋盒在正面的“”标识下方印有“NEW·BARLUN”字样以及鞋盒正面左下方印有“Numerous choice but lovein”字样;2.鞋品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有艺术字体、线条较为宽粗的N字母且右下角添加两条斜杠标识(即斜杠N标识),该标识的*套有不同颜色的外框;3.所有的鞋品除鞋两侧的斜杠N标识外,在鞋舌、鞋底内外、鞋帮处等位置使用了“”或“NEW·BARLUN”或上述两个标识组合;4.大部分鞋品的鞋口处挂有产品吊牌,吊牌记载生产厂家信息或“”标识的透明吊牌或者“NEW·BARLUN”布料样品。整体观之,上述所有公证实物均在鞋两侧显著位置印有斜杠N标识。

(二)部分经销商被工商查处情况

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江阴市和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就所涉辖区内销售NEW BARLUN 2017运动鞋的10家店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江阴万达负一楼“NEW-BARLUN纽巴伦工厂店”2017年1月9日的工商查处记录显示:侵权天数11天,日均销售量10.6双,单双平均销售价格275元;江阴市青果路7号“NEW-BARLUN纽巴伦工厂店”2017年1月20日的工商查处记录显示:侵权天数51天,日均销售量17.4双,单双平均销售价格266元;无锡市新吴区宝龙城市场广场的“NEW-BARLUN纽巴伦工厂店”2017年2月22日的工商查处记录显示:侵权天数31天,日均销售量50双,单双平均销售价格208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钮百伦鞋店2017年3月23日的工商查处记录显示:侵权天数304天,销售价格758,770元。

(三)纽巴*司生产、销售的其他鞋款情况

根据纽巴*司提供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272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4月19日,公证人员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8号北京蓝鸟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四层纽巴伦专柜,挑选并购买四双纽巴伦运动鞋,其中有两款运动鞋的鞋两侧未见“斜杠N”标识。

(四)纽巴*司的鞋类产品年产量的相关证据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635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11月,纽巴*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纽巴*司应以每年40万双运动鞋产品为基数以实际递增的销售量按每双1.5元的方式按月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赞助费。由于该案中,纽巴*司并未向*提交协议履行期间是否每月销量“实际递增”的相关证据,该案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推定合作协议签订后,纽巴*司鞋类产品销量增长。

(五)网络上有关“New balance”与“纽巴伦”运动鞋的混淆性评论

2016年2月3日,公证人员通过百度搜索,搜索出若干百度知道问答或文章,如“妈妈50岁了,错把NEW BARLUN当成是New balance,说实话我还以为是新款”《都用N做标志,纽巴伦、新百伦市民直呼分不清》《阿里继续打假之路*纽巴伦等二百李鬼》等。2016年5月10日,公证人员在百度贴吧“新百伦吧”搜索“new barlun”,共有6篇发帖求鉴定购买的运动鞋是否为正品新百伦,跟帖评论中有“不是新百伦,这个牌子就是坑小白的”“类似的款式、鞋上都有N字标,加上纽巴伦和新百伦的种种纠葛,前者被业界看作是打擦边球销售的山寨鞋”“那个不是新百伦专柜,是纽巴伦专柜,不过两个牌子的鞋太像了,我误以为是新百伦”等留言。2016年5月31日,公证人员公证到128条新浪微博上的混淆性评论,如“只有我一个把新百伦错买成纽巴伦的吗?”“还好我买不起纽巴伦,差点就错过新百伦,傻傻分不清楚”“纽巴伦这个山寨我给满分”等。以上网络评论均有相应公证书为证。

五、城鹏运动鞋店的企业信息和运动鞋销售情况

城鹏运动鞋店,经营者赵城鹏,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年9月21日,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大润发康桥店一楼商店街1088号柜,经营范围为运动鞋零售。2016年12月2日康桥大润发店公证购买情况即在城鹏运动鞋店营业场所内完成。该鞋店目前已停业并于2018年6月20日核准注销登记。

为证明其销售的纽巴伦运动鞋具有合法授权,赵城鹏提供了:1.*年8月24日,纽巴*司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纽巴*司授权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为上海市全区域内“”及“NEW·BARLUN”品牌运动休闲鞋销售总代理,代理经营期限由*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2.同日,案外人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授权城鹏运动鞋店为“”品牌运动休闲鞋在上海康桥大润发特约经销商,代理经营期限由*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纽巴*司对上述两份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相关案件及判决情况

1.2006年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案外人求质公司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原告新平衡公司将N字母作为标识在其运动鞋的两侧中央位置(接近鞋带)上突出使用,经过原告新平衡公司反复、长期宣传、使用,使得本来不具有固有或天然的区别性的“N”商业标识,因为继续使用等社会原因而产生了区别性,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已经具有了另外的标识特定商品的意义,成为区分新平衡公司与其它运动鞋企业产品的重要商业标识。求质公司使用与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攀附原告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2.2012年4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纽班*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系知名商品,“New balance”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粗体的“”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司在鞋两侧使用“N”图形标识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字母整体相似,构成对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案号为(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形成时间早于被告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成时间。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

3.2016年8月17日,就纽巴*司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维持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作出(2016)京行终377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原告提交的可证明“”标识系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证据大部分时间晚于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证据主要显示的是“New balance”等标志使用的情况,显示其所主张的“”标识使用情况证据极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的2004年,其标识“”的运动鞋产品已在中国成为知名商品,在此基础上,“”标识也不构成特有装潢。且争议商标(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标识有一定区别,核准注册已近十年,相关公众能够相区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016年8月17日,就新平衡公司的第5942394号商标是否可予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作出(*)高行(知)终字第334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与被告的“”在构成和视觉效果上区别并不明显,但新平衡公司拥有的第175151号商标申请注册时间(1981年申请注册)早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同时新平衡公司已经将N在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被异议商标与被告的注册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可予核准注册。

5.2018年7月5日,就纽巴*司的第3954764号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宣告无效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新平衡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维持该商标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案号为(2018)京行终3847号。该终审判决认定: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地区将“”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判决并要求商标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3954764号“N”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第三人纽巴*司已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提起申诉,最高人民*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

6.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受理原告新平衡公司诉被告纽巴*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为(2016)沪0101民初19567号。原告表示,该案就被告纽巴*司的另一标识“”主张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它事实

(一)国内部分运动鞋厂商相关年度审计报告

新百*司提供五家国内主营运动鞋服类品牌的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节选。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显示,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六一度国际有限公司、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退市)、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退市公司当年不列入统计)鞋类产品年度平均毛利率均超过41%。

(二)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及损失赔偿数额

新百*司主张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总额52,000元、购买样品费27,187元,差旅费4,753元,文献检索资料查阅费4,620元,以上费用合计88,560元,上述费用有相应的发票、销售小票或POS单为证。律师费1,218,599.36元,有律师费发票、律师服务合同为证。新百*司表示,虽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巨大,但对于纽巴*司3,000万元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80万元的合理费用,对于赵城鹏50万元的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10万元的合理费用。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百*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新百*司的不正当竞争;四、民事责任承担。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

一审*认为,首先,新平衡公司的《授权书》、《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许可使用的确认备忘录》等文件已明确记载新百*司作为非独占使用许可人可单独*,其权限当然包括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进行相关诉讼调查等各项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若以“授权书仅载明可提*讼,未载明可获得赔偿或进行调查等其它具体诉讼权利”为由排除上述诉讼权利,则所谓“提*讼”这一权利即被架空,显然与授权书之本意不符;其次,新百*司作为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与纽巴*司存在实际竞争利益,此时新平衡公司与新百*司约定由其行使相关诉讼权益,并无不当;第三,庭审中,新百*司及纽巴*司一致表示,一审*审理的系纽巴*司“斜杠N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装潢是否具有违法性,上海市黄浦区*审理的系被告“”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是否具有违法性,两案针对的纽巴*司使用的标识不同,被诉行为的表现不同,新百*司与新平衡公司各自在两案中分别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当。故一审*确认新百*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

(一)“New balance”运动鞋的知名度及N字母装潢的影响力

装潢附着在商品之上,判断商品装潢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其所指向商品本身的知名度系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商品的知名度可以从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系知名商品。结合本案中新百*司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来看,近年来,“New balance”运动鞋的销售遍及全国范围,销售渠道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形式,且店铺数量不断增多;从销售金额上看,“New balance”运动鞋呈逐年递增趋势;从销售对象上看,“New balance”运动鞋款式众多且风格多样,覆盖了不同年龄段消费群体;从宣传的持续时间、区域和程度来看,“New balance”运动鞋在众多平面媒体及各大网络平台上持续广泛的宣传,在国内一线城市的机场和地铁站等户外场所投放大量文案,近3年投入的文案费用总计近六亿元,足以证明“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从受保护状况来看,涉案“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综上可见,“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对象多、销售金额大且持续宣传的时间久、范围广、程度深,并屡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故一审*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New balance”运动鞋绝大多数鞋款均使用了在鞋两侧N装潢,该装潢包含两个要素:其一、位置要素即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其二、图形要素即“N”字母,该图形要素与新百*司的第5942394号商标图形一致。虽然视觉效果上仅为大写、加粗的N字母图形,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强,原本不具有固有标志识别特定商事主体或商品的含义,但是新平衡公司或新百*司在其文案宣传中大量且长期地通过展示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来进行商品宣传。在新百*司提供的(2016)沪黄证经字第9229号公证书显示的《运动鞋品牌调查问卷》结论亦反映出随机采访的354名京沪地区路人中,近80%的路人可以通过鞋两侧的N标识分辨出“New balance”运动鞋。可见,使用N字母的装潢已经成为“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且与商品功能性无关。通过新平衡公司及新百*司的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显著性。

同时,一审*注意到,“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上海市黄浦*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此后,“New balance”运动鞋持续、大量销售并通过多种渠道突出宣传鞋两侧N字母标识,不但其知名度和显著性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综上,一审*认为,新百*司主张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标识这一装潢,属于《反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二)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时间节点判断

从新百*司提供的大量报刊杂志等证据可见,至少自2001年起,在中国香港发行的《星岛日报》就有关于新百*司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2002年、2003年陆续在《星岛日报》《中国服饰报》《健康天地》《当代学生》等报纸上有关于新百*司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或配图。2004年1月份开始,涉及上述装潢的报道或配图逐渐增多,所涉期刊种类也日渐丰富,如《上海壹周》《新闻晨报》《福布斯》《上海星期三》《财富第68期》《北京日报》《上海商业经理人》《中智视野》等。宣传范围亦从平面媒体扩展到网络媒体。在北京市高级人民*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认定:“虽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标志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根据新平衡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数篇关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地区将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一审*认为,新百*司鞋两侧N装潢在纽巴*司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纽巴*司辩称,以上文案和宣传报道绝大部分并非新平衡公司或新百*司直接发布,故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认为,文案和媒体的发布主体并不影响“New balance”品牌及N字母装潢已经被实际宣传的事实,更不会影响N字母装潢所承载的知名度和商誉的积累。故对于纽巴*司的该项抗辩,一审*不予采信。

(三)在N字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新百*司能否以反法为法律依据主张保护鞋两侧N字母装潢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反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权益,其与注册商标权分属彼此*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商标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特别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无法通过商标侵权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本案新百*司明确主张通过《反法》而非《商标法》保护其权益,已经就法律保护依据进行了选择,并无不当。

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新百*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新百*司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经过庭审比对,纽巴*司生产或授权经销的运动鞋与新百*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所使用的“斜杠N标识”或“N字母”均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其中,纽巴*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与其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就双方使用的N标识而言,虽然纽巴*司斜杠N标识在右下角有两条斜线,但并不明显。整体观之,双方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故一审*认为,纽巴*司鞋两侧的“斜杠N标识”与新百*司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方式的可归责性分析

注册商标专用权系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两种权利或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权利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1.保护在先权益,立足于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制止的是对已经存在的他人合法权益的掠夺。结合新百*司提供的大量知名度证据,新百*司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纽巴*司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反观纽巴*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将该标识使用在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那么,在纽巴*司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理应对于在先形成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进行合理的位置避让。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判决书中明确,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亦认为,新平衡公司从2001年起即在中国*地区将N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生效行政判决还基于该项事实认定进一步认为,所涉案件中的第3954764号的注册商标损害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3954764号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防止市场混淆,即需要通过防止误导或者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体到本案中,需要判断的是,在运动鞋两侧相近似位置的两种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经前述比对,新百*司、纽巴*司的两种标识区别并不明显,均系大写的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均使用在同种产品即运动鞋上,且使用的位置均位于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结合新百*司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大量消费者产生了实际混淆,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为“New balance”运动鞋而予以购买。考虑到新百*司运动鞋的较高知名度,这种混淆是普遍存在的。

纽巴*司的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以上两点因素需要考虑之外,还可结合纽巴*司的主观程度进行判断。(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求质公司使用的与新平衡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该案求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少英,其身份证上显示的家庭地址与(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中纽班*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丁培雪身份证上家庭地址一致。而丁培雪同时又是本案纽巴*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在丁培雪任本案纽巴*司法定代表人期间,(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均相继作出。在前述两起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构成对“New balance”运动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特别是后一起案件中已经对“New 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纽巴*司停止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纽巴*司仍然受让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新百*司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纽巴*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新百*司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使用在先。《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控行为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抗辩事由。只要纽巴*司在后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纽巴*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新百*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新百*司近似的标识,其攀附新百*司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新百*司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纽巴*司、赵城鹏的民事责任确定

(一)纽巴*司的民事责任

纽巴*司擅自使用与新百*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新百*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纽巴*司不能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新百*司要求纽巴*司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侵害新百*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运动鞋并无不当,一审*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鉴于纽巴*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纽巴*司的销售范围之广,新百*司要求纽巴*司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予以支持。《中华工商时报》属于全国性的综合经济类日报,在该报纸上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无需在新浪网上另行刊登声明。

关于损害赔偿,新百*司主张优先以其实际损失作为判赔依据,如果*认为新百*司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主张纽巴*司的侵权获利作为判赔依据。同时主张在确定新百*司实际损失或纽巴*司获利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纽巴*司认为,新百*司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无相应证据佐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新百*司将所有的纽巴*司产品盈利均视为其实际损失或纽巴*司侵权获利的主张,未排除因正确识别出纽巴*司注册商标而购买纽巴*司产品的未混淆公众的购买比例,亦未排除纽巴*司鞋类产品中未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鞋类产品的合理比例。故其主张实际损失或纽巴*司获利的计算数额依据不足。虽然新百*司的实际损失及纽巴*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新百*司因纽巴*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故一审*将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长期以来,新百*司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知名度较高。2.纽巴*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且至今并未停止,纽巴*司运动鞋产品销售范围较广。3.纽巴*司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在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对“New 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纽巴*司停止侵权的情况下,纽巴*司仍然受让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新百*司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4.新百*司提供的纽巴*司全国门店数量、纽巴*司产品年销量等数据虽不能精准确定,但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纽巴*司的侵害规模之广、侵害时间之长,侵害获利之丰。综上,一审*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新百*司还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该请求依据不足,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新百*司主张由纽巴*司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万元,有相应票据为证。结合本案案件标的额、判赔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一审*认为,新百*司的该项主张可予全额支持。

(二)纽巴*司赵城鹏的责任承担

根据《反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此处的“使用”系直接使用行为,即生产商的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不包括仅作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由纽巴*司生产制造,赵城鹏作为销售者,无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城鹏运动鞋店已停止营业并注销。新百*司基于反法,要求赵城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新百*司对于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新百*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百*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0万元,以上共计1,080万元;三、纽巴*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纽巴*司负担;四、驳回新百*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再审申请书;证据2(2019)最高法行申13660号最高人民*受理通知书;证据3民事*状;证据4(2020)沪0115民初40594号出庭通知书。被上诉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7)浙01民终389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2017)苏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二审庭审后,上诉人又提交了证据5(2016)沪0101民初1956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6(2017)粤73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7(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民事裁定书。被上诉人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据2可以证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与注册商标权性质不同,本案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明确主张N字母装潢的权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益是个案认定,即使之前有未认定的民事判决也不妨碍本案可以依据更加充足的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享有特有装潢权益。

本院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36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系上诉人不服(2018)京行终3847号行政判决提起的再审申请,在前述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认定“在案证据表明,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地区将‘N’标识突出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进行较大规模宣传、使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新平衡公司在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的‘N’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与注册商标权的性质不同,且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新平衡公司尚未申请注册‘N’商标。纽巴*司以新平衡公司注册有‘N’商标,即不能主张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二、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在被上诉人将“N”字母申请核准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后,被上诉人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的行为就不属于装潢性使用,而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此外,“N”字母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不同的商业主体均以不同的方式使用过“N”字母,因此,被上诉人对于运动鞋帮两侧使用“N”字母不享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也即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该装潢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2.该装潢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3.该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不属于通用设计或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4.他人对该装潢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应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从“New balance”运动鞋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文案宣传的时间、范围以及受司法、行政保护的情况等角度,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属于知名商品;从结合位置要素和图形要素以及商品的长期使用宣传事实,认定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证明在被上诉人在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之前,该种使用方式属于通用设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确实导致大量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相关说理充分,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对于一审判决作出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认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N”字母获得注册商标保护后不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院认为,虽然注册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均属于商业标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与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也均具有“N”字母,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还包括位置要素,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分别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可以作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益)并存及分别作为提起侵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被上诉人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权使用合法注册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上诉人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早于被上诉人的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在多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争议裁定书,及相应行政判决中均作出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第4236766号)与其在运动鞋上所标识的‘N’具有一定区别,核准注册也已近十年,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争议商标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N’标志相区分”、“标识与上诉人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等认定。上诉人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一审*经比对认定上诉人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N”字母与被上诉人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理由正确,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同。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使用“N”字母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具有可归责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合法取得了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注册、使用时间晚于被上诉人在其运动鞋上使用“N”字母特有装潢的时间,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及诚实信用原则,一审*认定上诉人在运动鞋特定位置使用“N”字母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一审*基于双方当事人(包括关联公司)十余年间的司法诉讼结果认定上诉人具有主观过错,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此外,上诉人所援引的行政裁决中关于第4236766号与被上诉人“N”字母标识不同的理由,本院认为,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行政裁决理由所基于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完全不同,相关理由不能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一千万元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院认为,虽然法定赔偿的上限为500万元,但如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本案中鉴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侵权获利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一审*结合全案事实查明情况,综合考虑了被上诉人商品装潢的知名度、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及地域范围以及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于法有据,可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上诉人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来源:知产宝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点或立场,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处理。

推荐阅读

【日常咨询】不还信用卡会坐牢吗?

【日常咨询】怎么正确追债?怎么对付老赖?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刑事参考】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

债务人没钱,*还有用吗?

【微信:11810619】语音可当证据,但这3个条件必须满足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劳动法丨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一览表

【*模板】借条、欠条、收条

*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从今天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99%的人都不知道

“套路贷”套路深,律师教你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

民间借贷千万别这样【微信:11810619】转账,否则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ord/文字收藏版)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情形下的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姻法】“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是无效承诺(附解决方案)

醉驾,不再一律都判刑了

没有借条如何要回欠款?法官教你这3招

小产权房与40年、50年、70年房屋产权有何区别?

借车的法律风险,看了你还敢借吗?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高消费有何区别?

夫妻一起做原告向男方情人追索赠与款项,*会怎么判?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为什么越来越多老板不当法定代表人?

【婚姻法】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看守所里的人生百态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别再分不清

如何查询“老赖”的财产?方法都在这

法官解析: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

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产证不加名,能算夫妻共有房产吗?

【劳动法】工伤赔偿5步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详细解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买房安家的你一定要知道

*为何年底难立案?

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可适用性探析

情人节常见法律问题解读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记住:发生交通事故要拍5张照片,否则谁也帮不了你

“秋天第一杯奶茶”公司和商标已上线,公司名字真的可以随便取吗?

【公安局2021年版】打架、酒驾、赌博成本清单

你的房产证是红本还是绿本?两者区别很大,留心!

“今收到……”因收条写了个“今”字,5万欠款要不回来了

马加爵案主审法官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遇到婚内出轨,已婚的你要记住这4招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并致歉,股民可否索赔?(附:可索赔的131只股票名单)

双十一,你借花呗了吗?利息合法吗?

侦查人员常用“魔鬼讯问法”

最高法:借名买房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检察院逮捕的四种情形汇总

关于公司的100个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不要慌,律师告诉您如何正确处理

爆雷!“最富法官”张家慧案,一审判决书披露了37名行贿人名单

那份曾被称颂为“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的青岛中院判决,被山东高院给撤了 | 张明楷:职业打假不应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一句“警察来了”致赌客坠楼身亡遭索赔52万,*如何判?

【刑法】法官为律师介绍业务,该行为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部分不属于受贿

刑案 | 广西法官黎朝阳被吊死在看守所窗户案件始末

*判决惩处:民警、检察官与律师联手制造不批捕假案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搜集哪些证据?(附:工伤认定+赔偿标准)

为什么国家这次下定决心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突发:锦天城律所赔3700万,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赔7.4亿,大公评估赔7400万,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出炉

哭死!挂靠社保被判刑!(附判决书)

缓刑如何运作:从政委行贿到副检察长再行贿到主审法官

同学聚餐后死亡,27人全被判担责

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21年版)

郑爽回应“*”事件,央视痛批 | 附*判决6则:人工辅助生殖的代表性案例

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动画图解:27种常见全责交通事故

女方偷生子,不知情的华晨宇可以拒认孩子并拒养吗?

张碧晨瞒华晨宇产女,三年后带子认父——当突然冒出个孩子,这些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判了

“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

最高法: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

政法委*酒驾致4死、找人顶包,一审获刑7年,被害者家属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就刑事部分请求检方抗诉

63人因诈骗罪被公诉,其中42人被宣告无罪…… (附辩护词)

一名狱警的“活佛”人生:10年敛财2亿,随身携带*和印度神油,多名女*陪睡,厦门豪宅也被曝光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告了整栋楼,*判了:获赔117万高院案例:春节放假当天回老家路上被车撞,算工伤吗?

律界反骚话大赏

2021,教你亲手把“失信被执行人”送进监狱过春节|附材料清单

因一条【微信:11810619】,80后女研究生获刑一年:你的不经意可能就是犯罪

律师教你打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附范本+说明)

又喝死一个,家属索赔136万——劝酒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还是50?最高*一槌定音

出轨经济学:吴秀波把小三弄进看守所,判三缓三罚金10万,一个没请律师自作聪明被判刑,一个请错律师过于聪明毁前程

《你好,李焕英》火了,贾玲却涉及一个法律问题……

*判决曝光:缓刑的价格——基层*20万,中院96万

当了5年家庭主妇后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可以!补偿家务费!

业主:我买的车位为什么不能停两辆车丨庭审直击

注意!这些行为已入刑!注意!这些行为已入刑!再稀里糊涂可能会坐牢!

首例判决:“套路贷”人员被判*!最高法: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附: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审判*

女孩恋爱2个月送男友汽车等价值40万元礼物,分手后*追讨,法官现场灵魂式审问 | 附:关于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网络文章别再用“葛优躺”图片了:葛优4年打了176起肖像权官司,全部胜诉……

北京一律师因看守所会见排队与同行互殴,被判处九个月*,吊销律师证

打耳光,皮带抽打,灌水……两警察因刑讯逼供被判刑(判决书全文)

律师告诉你看守所、监狱里的真实生活到底是怎样的——张三的看守所生活

妻子车祸身亡留下2590万天价保单!警方调查发现系第二次杀妻骗保!

误将进价24万元的茅台酒标价2.65万元售出,*为何支持买家诉求?

【办案参考】关于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

【法律常识】首例“居住权”案件宣判,居住权那些事一定要了解

【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幸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道德水平真会*50年

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终审判决:张恒归还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你的邻居可能是一盒骨灰?一小区住着10万个骨灰盒

广西女护士被害案:必须“随时随地,随叫随到”* | 附:防“杀猪盘”攻略

桂林某社保局出纳被实名曝光,一天让国家损失五百万!情节堪比大片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

湖南一老者砍死检察官6岁儿子,终审裁定维持*判决,老者家人不服称对方有错在先

罗翔说刑法:用冥币骗炮,算*还是诈骗?

在判决杀人嫌犯无罪后,法官当场举枪*:将正义还给人民

你以为你在“上班”,却可能走在进“牢房”的路上

42岁阿姨*22岁小鲜肉反被出轨,怒砸自己送给小鲜肉的奔驰,结果身陷囹圄……

交通普法 | 交强险赔偿限额(附:*状范本)

取保候审案件,审查*办案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12个月(附办案期限表)

北京破获惊天大案,案情细节让人咬牙切齿——套路贷背后的害群之马被揪了出来:公证员、律师和警察

赵丽颖冯绍峰:《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也阻止不了你们?

判决书披露行贿新高度:行贿者花340多万找人*送给高官两个儿子,第二个儿子出生一周*

案例普法 | “断卡”行动重点打击的“帮信罪”是个什么罪?

诈骗6千万,近日东莞警方抓了165个“美女主播”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二审改判无效(判决原文)

男子7万买二手房拆迁获237万,卖家反悔索赔,*:买卖合同无效

三对夫妻相约旅行玩“*游戏”被判刑,六人不服:都是自愿的凭什么判?

68岁老人横穿球场被撞伤,状告打球学生,*这样判……

雇人排长龙、90多人被抓!女记者暗访“网红”奶茶店揭开7亿诈骗大案

*原副院长、办案法官、代理律师、当事人同案受审,“庭审现场”变“警示课堂”

高小琴原型*3.5亿,毁了566个平民家庭,却被女儿奉为“英雄”

离婚,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

这场夺命马拉松,21人遇难!谁该为事故担责?!诸多问号需要拉直!(详情梳理)

院长把医院当私人领地:建4个圈子,多名女性组成后宫,自称老大

*常务副院长辞职当律师:做一个纯粹的法官太难(辞职信+视频+采访)

致敬传奇|“辛普森杀妻案”辩护律师去世,铸就最经典司法大案

答案作弊的,判几年?

17年前那位衣衫褴褛的老太太,让罗翔一生愧疚

终于,律师持调查令查到了“银行流水”

已经离婚,却被*裁定追加为前夫所欠债务的被执行人,工资也被冻结,她是否该为前夫的债务买单?

警示:律师费只收了28万,赢了官司,律所却要倒赔当事人600万——律师未及时续保导致律所赔偿委托人600万 | 附二审判决书全文

朋友欠6万迟迟不还,男子假扮妙龄少女“拿回”10万,网友:还是男人了解男人

惊呆:95后*近7000万,其80元游戏卡被喊出8700万天价,司法拍卖平台紧急叫停

女性自愿与男性*,事后反告他*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男子偶遇室友出轨,*后发给对方女友,*:连续15天在朋友圈道歉

匿名服刑者真实坐牢经历:家属不管不探望不给钱会怎么样?

万一被公安人员带走,你应该知道的12个法律常识

两只螃蟹一条泥鳅将桂林3人送进班房

最高法:人民*能否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

到*申请执行,了解这五点,你就会知道为什么执行不到钱

法官吐槽:离婚案件奇葩多,审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

离婚吗?卸掉四肢那种

村民河边洗衣溺亡,村委会有责任吗?

律师回应:林生斌再婚生女私吞1.2亿赔偿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最高法早有答案

女大学生索要欠款不得,反被前男友泄露性隐私,*判了

实锤:十三名县级*院长、两名中级*副院长向市级*院长张民行贿买官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最高法明确答复

超详细,法官强烈推荐——*强制执行流程详解,你一定要了解

律师收藏:81种公开获取财产线索的方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不得不知道

从法律的角度,看吴*与都美竹事件 | 有一个懂法律的朋友是多么重要

吴*和解协议逐条扒——精心设计,深坑密布!堪称入狱指南……

离婚协议怎么签?法官教你“避坑”正确姿势

汽车被暴雨淹了保险赔不赔?2020年9月19日后车损险已包含涉水险

重庆“策划两孩坠亡案”开庭,父亲涉嫌与女友共同杀子(附:检察院*书全文)

八万请了一个刑事律师,一共只见了三四次就开庭了,值吗?

市委*收金条后,将故意杀人案“转”为伤害案

胜诉了拿不到钱,执行法官不作为怎么办?当事人应当如何监督法官?(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外国人吴*犯罪案件办理注意事项——律师称国籍对追究刑责没影响

关多久?判几年?吴某凡涉嫌*最全刑法科普文(附典型案例:*案,如何排除“半推半就”的辩解 | 张起淮划重点)

吴*案十项庭前辩护工作(附*罪办案资料汇总)

打官司的诉讼费该由谁来出?标准答案来了

法官流失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待遇差,而在于内部晋升机制不公正 | 司法改革

四川省高院案例:陪客户喝酒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阿里女员工自述被灌酒,遭领导性侵、客户猥亵,槐荫警方通报,济南华联回应,张勇凌晨道歉

派出所查车罚款给单位创收,包括两任所长在内的16人被刑拘,涉嫌敲诈勒索

公安局答复:“案底”会影响人生吗?父亲有案底,孩子能通过公务员政审吗?

*检察长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

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到底谁来还?

民事案件上诉,4个提醒及律师的重要作用

七夕法律风控指南:操作不当要坐牢的,最高判10年……

七夕10条重磅法律小贴士,看完过节更安心!

涉嫌*罪,吴*被批捕!这意味着什么?何时*?什么时候宣判?

委托人嫌判决慢杀害女律师,涉案仅5千元!

突发:多名律师举报滳慧律所,负责人高某强被深圳警方带走,“百强大”律师或成笑柄……

江苏南京:上台领奖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引发脑出血,当事人请求54万余元赔偿款被驳回

32个家庭要乱了:上海金融大老获无期,承认潜规则32名女下属

杭州市委*周江勇*:一位“律政佳人”的捞人与举报

年轻女法官被领导拉下水判刑四年,再次提醒:不要害了你在政法系统工作的朋友,这些事请免开尊口

【建议收藏】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关于明星的那些律师函、律师声明究竟是什么?

漂亮女护士碎尸医生案二审判了,必须“随时随地”*,更可怕的是赌之旋涡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有无管辖权?最高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

“美丽贷”真实案例曝光!比《扫黑风暴》里的陷阱还大

漫画:带你看监狱的生活

你真的了解法官和*吗?——打官司前,你必须清楚的法律知识

律师行业黑话大全!能看懂的都是老司机

因中秋节公司没发月饼,员工将经理打到住院(二审判决)

吕良彪:胆战心惊做律师

刑事两审终审制已名存实亡

一个律师眼中的中国法官

老赖财产线索查询及执行攻略

一图了解离婚案件诉讼流程

【法图索骥 · 移动法律图书馆】一站式法律方案汇编(实时更新)

【法图索骥 · 移动法律图书馆】一站式法律方案汇编(虎年新春编)


法图索骥律师团队整理编辑首发于【微信:11810619】:法图索骥【ID:looks360】如需转载,请后台留言分享给朋友或朋友圈请随意

©法图索骥

★法律咨询、服务、合作、投稿详询☟

标签: 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