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测评网

独山男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利用POS机盗获刑!

刷卡机测评员

近日,独山县人民*公开审理了一起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利用POS机盗刷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莫某与朋友孟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独山县影山镇游玩,途中,孟某某在公路上拾到被害人潘某某的一张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莫某。事后,被告人莫某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的便捷功能,通过自己办理的POS机分多次将该卡内金额人民币21500元转走,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

*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信用卡关系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本案被告人莫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因一念之差,利用POS机盗刷卡内钱款,心存侥幸,以为“天降横财”,谁知竟然触犯了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提示:君子爱财,取之应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广大群众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交给发卡银行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独山县人民*)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