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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的准确把握

刷卡机测评员

鲁法案例【2021】495

//裁判要旨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记卡借款本金96977.47元、利息2076.62元(截止到2021年2月8日)、违约金2 669.81元、手续费2082.44元,以上共计:103806.34元,及直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信用卡是因为做生意赔了而逾期了,手头确实没钱了,这笔钱肯定还。之前和银行商量过分期还,银行没同意。现在能力不够,每月只能还几百,还本金,希望原告减免一部分利息。原告*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原告是如何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李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利息按照信用卡章程约定,从免息期满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是最低还款额的百分之五,手续费是取现费用的百分之一和现金分期的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其核发了贷记卡。李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消费,截止2021年2月8日,李某透支借款本金96977.47元、利息2076.62元、违约金2669.81元、手续费2082.44元,共计10380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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