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于1915年发行了全球第一张银行卡,我国第一张银行卡于1985年6月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据统计,截至*年第二季度,全国银行卡发卡数量已达50.32亿张,同比增长10.85%,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45.99亿张,同比增长11.69%,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4.33亿张,同比增长2.67%,银行卡消费业务高达6942亿笔,消费金额达14.11万亿元。在银行卡经济日趋活跃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银行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不仅扰乱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与持卡人个人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为妥善审理银行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就此类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分析其特点、审理难点,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一、银行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5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主要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准贷记卡三类。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所谓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在刑法领域,信用卡与银行卡是同义语,且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银行卡的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信用卡犯罪。一般来说,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触犯刑法的行为。
(一)信用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数额及类型。2013年至*年,中山市两级*共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286件,涉及金额3.83亿元。其中,213年受理该类案件36件,涉及金额903755元;2014年受理58件,涉及金额6421208元;*年受理192件,涉及金额375870183元。其中,1万元以下案件为195件,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为74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7件,最大涉案金额为1145545元,最小涉案金额为14833元。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特点(见图一)。
案件类型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为主,3年受理该类案件241件,占84.26%;其中2013年受理35件,2014年受理47件,*年受理159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仅含信用卡)罪2件,占0.7%;其中2013年0件,2014年1件,*年1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5件,占8.7%;其中2013年1件,2014年8件,*年16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0件。非法经营(仅含*)罪18件,占6.3%,其中2013年0件,2014年2件,*年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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