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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

刷卡机测评员

摘 要 

*的理论框架、立法技术、犯罪实际样态与传统犯罪存在差别,其共同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不同于传统犯罪:一,*中形式上是否具备“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具有认定的难   度,而且*中没有形式上整体考察的必要。因此适宜采用不区分正犯、共犯的统一正犯模式,对于   法益危害是否具有功能性的“因果力”是**同犯罪认定的关键标准。二,当*中的帮助行为具有*的危害性时,帮助行为即具备“刑事可罚性”,当前实现这种“刑事可罚性”的方案有共犯化和正犯化两种,在方案设计时应兴利除弊:共犯化处理时通过设置“事前通谋”“明知    提供帮助”等前提条件,明确刑事处罚条件;正犯化处理时,应坚持轻罪配置。三,*共同犯罪问题解决的目标是对不同犯  罪人实现罚当其罪,可以总结司法经验中常见、多发的情况,设置具体、确定的量刑标准。

关键词:*;共同犯罪;统一正犯

一、问题意识:为什么考察*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种规定适用于错综复杂的犯罪情况,无疑是“简单粗暴”的。一直以来理论界把共同犯罪问题作为基础的命题进行讨论,司法实务界则非常关注某种理论对现实疑难问题的解释能力。

从司法实践看,*出现了犯罪环节增多,犯罪链条化、产业化、跨区域性特征日益突出等情形。这种情况不但使*的侦查、检控、审理程序面临许多新的挑战,还要求刑法的适用理论与认定机制要根据现实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即为其一。根据现行共同犯罪的理论通说,“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指多人 要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特点是要求整体认定犯罪。在刑事指控要求最高规格的证据标准的大前提下,“整体认定犯罪”更是对侦查 取证、检控举证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适用共同犯罪处罚经济社会中的危害行为并非易 事。尤其网络、科技、快递物流行业迅猛发展,犯罪人的匿名性、跨地域性大大增强,有 些案件中只能抓获底层人员和提供帮助行为的人员, 对于幕后主要人员和骨干成员则无法确保其到案;有的案件中只能抓获部分环节的人员,对于发挥同等作用的人员无法抓获。“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却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到案等情况被采取‘另案处理’”,①在这种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下,以共同犯罪指控所需的证据链条难免受到影响而无法完整地呈现各个犯罪环节不同分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由于无法查清全案犯罪事实难以定罪,对相关帮助行为就难以以共同犯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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