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与信用卡有关的东西,都是我捡的。”
“我有一张写满银行卡卡号和*等信息的纸,是我自己写的,我不愿意提供具体来源。”
“我没有用这些银行卡做违法的事。”
自始至终,郑某都矢口否认犯罪事实,可是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所有的辩解都变得苍白无力。2021年4月12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并处罚金30万元。目前,郑某正在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这一起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如何实现“零口供”定罪的?
趁收银之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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