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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刷卡机测评员

*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胡文斌与杨剑英系邻居关系。自2021年1月20日起,胡文斌以赚取手续费利润为由向杨剑英借款,并向杨剑英出具30份借条。至2021年3月15日,杨剑英、赵丙兰多次用自己的*,累计向胡文斌支付61笔合计4048500元,胡文斌通过刷信用卡、【微信:11810619】、现金等方式累计向杨剑英、赵丙兰偿还3341242元,尚欠707258元未还。

裁判要旨:

首先、对于原被告双方为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庭审时原告认可向被告出借的资金来源部分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即刷POS机),被告亦认可通过这种方式赚取*的手续费,并多次向原告支付金额不等的费用。原被告之间显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人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定罪处罚。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文书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123民初1730号

原告:杨剑英,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赵丙兰,女,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胡文斌,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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