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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
有人通过pos机帮他人刷卡获利?“轻松、省事、来钱快”还有这种“好事”?案情回顾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冒用其姨父张某身份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并通过网络渠道办理4台pos机。后被告人赵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用该4台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收取刷卡金额1.5%-2%手续费。自2017年7月1日-8月29日,被告人赵某使用上述pos机共刷卡套现合计人民币672.6177万元。公诉机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1.被告人赵某所持有的4台pos机全部银行流水清单表明,刷卡套现的银行卡全部都是借记卡,即不具备透支功能的电子银行卡;
2.被告人赵某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将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借记卡内本身有余额,其行为并未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个人经济损失,不宜用犯罪来评价。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被告人赵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刷卡支付现金的银行卡全是借记卡,无透支功能,未造成银行和个人损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信用卡是指由银行等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赵某刷卡套现的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范畴,被告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5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刷卡套现是否造成损失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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