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案例 ● 第三期
两名被告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用于偿还该持卡人拖欠信用卡发卡行的欠款等用途,并从持卡人处收取刷卡金额0.5%-1.5%的手续费。近一年的时间,通过16台POS机吸引顾客套现数额竟达9500多万。
如此恶劣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关键词:
使用P0S机进行信用卡虚假消费,通过银行转账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套取的发卡银行信贷资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2012年6月始,被告人冼某培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某大厦两房间,并于2012年10月始雇佣被告人冼某源,使用以广州市某科技公司等经营单位的名义向银行申领的16台POS机,吸引客户到上述地点,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0.5%-1.5%的手续费, 套现数额达95,922,128.57元。
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冼某源受冼某培雇佣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负责上述办公场所的杂务并协助冼某培刷卡套现。2013年9月25日,冼某培、冼某源在上述某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还在上述房间缴获作案工具POS机16台、POS机签购单一批、笔记本电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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