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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海、郑晓秋、金齐浩、臧传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一案,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判处*海*,*,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以集资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合并判处金齐浩*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徐*、郑晓秋、臧传焱*十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经审理查明:一、集资诈骗事实2013年9月起,被告人徐*采用注册、收购、合作等方法先后实际控制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猫公司)等公司,在线上设立金银猫平台,在线下开设实体店,公开宣传各类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7年1月,被告人*海采用代偿存量标的方式从徐*处受让金银猫公司,指使被告人郑晓秋、金齐浩、臧传焱等人延续部分经营模式,继续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7月,金银猫公司共计非法募集资金121亿余元,造成4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海以实际控制的深圳一点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司)名义,设立源海金服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公开宣传各类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一点*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三、危险驾驶事实2018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金齐浩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沪BXR133的车辆,在行驶至本市延安西路江苏路路口时被民警拦下临检。经检验,金齐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6mg/ml。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郑晓秋、金齐浩、臧传焱分别作为金银猫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海还以一点*司名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齐浩还醉酒驾车,其行为另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各名被告人的集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天眼查信息显示,2017年1月,金银猫控股股东丰城市金银猫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背后投资人新增*海。当年4月,徐*不再担任金银猫公司法人,郑晓秋继任,同时新增股东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由于这位新股东,金银猫一度被认为有国资背景的票据理财P2P平台。丰城市金银猫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背后股权穿透一度指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核集团”)和国家电力公司。华宇公司曾持有金银猫公司股权。中核集团曾公告,华宇公司非中核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同时要求华宇公司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以中核集团下属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和开展商业活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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