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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则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1、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3、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4、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5、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6、买卖通讯录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通讯录所有人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中所包含的各联系人的隐私权。
7、个人邮箱账号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除重复性和不真实信息外均应当予以认定。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9、个人邮箱账号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除重复性和不真实信息外均应当予以认定。
10、QQ和【微信:11810619】提取好友信息和注册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案例1
〖标题〗:毛某某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提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标签〗: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案号〗:(2019)川01刑终742号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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