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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法】10则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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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则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1、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3、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4、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5、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6、买卖通讯录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通讯录所有人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中所包含的各联系人的隐私权。

7、个人邮箱账号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除重复性和不真实信息外均应当予以认定。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9、个人邮箱账号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除重复性和不真实信息外均应当予以认定。

10、QQ和【微信:11810619】提取好友信息和注册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案例1

〖标题〗:毛某某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提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标签〗: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案号〗:(2019)川01刑终742号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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