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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案例!挂靠开票近4千万,一审判10年,二审已改判无罪

刷卡机测评员 136

国内医药销售发展数十年,最具争议的两个现象就是“挂靠”和“走票”,有挂靠,其后必有走票,在这两者之上更是衍生出多种药品经营销售模式,实际上,对于很多行业都是,有多少暗流涌动,就有多少人闷声发财,当然,也有人因财获刑。

今天周末,大咪偷个懒,给大家分享个案例,供大家以另一个维度了解国内医药市场。

以下内容来自网络*息,相关地名、人名、公司名对了解案情没有影响,故做了处理,均已隐去。

H省S市中级人民*刑事判决书

XXX刑终XXX号

原公诉机关S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H省SH市Y开发区。*年5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S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7日经S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S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H省S市桥西区人民*审理S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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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过安某联系,由刘某1介绍张某和冯某1认识商定后,张某出资并联系生产厂家、配送公司和销售医院,HR公司与生产厂家和配送公司分别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由HR公司向生产厂家虚假购进货物,第一笔购货款由张某支付,所购货物由生产厂家直接发到张某指定的配送公司,刘某1根据张某提供的生产厂家的随货通行、药检单、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及开票信息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到HR公司办理开票事宜,办好后再邮寄给张某。

配送公司向HR公司采用电汇支付货款时,HR公司扣除开票费和下次进货款后,将剩余货款回流给张某;

配送公司采用支票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由张某直接到配送公司取走支票和承兑汇票,到HR公司背书后回流给张某,张某再向HR公司支付相应的开票费用。

HR公司按价税合计的10%收取张某开票费用(刘某1从中提取0.2%作为好处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的8%左右支付费用。张某和HR公司共同逃避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通过这种手段,2010年至2012年,HR公司共向P公司、GY控股北京K生物医药有限公司、GY控股北京T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8份,金额38022930.69元,税额6463898.76元,价税合计444868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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