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交易结算过程中,发卡行根据收单机构提供的有关交易信息,通过中国银联结算系统获得相应的刷卡手续费收入。
在发卡行主张因收单机构提供错误交易信息导致其刷卡手续费损失的情况下,这笔损失由谁来赔?信用卡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系某信用卡的发卡机构,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系经批准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双方都是中国银联的会员单位,均同意接受中国银联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约束。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某支付服务公司为某信用卡提供收单业务,其中有315,610笔、涉及金额为2,119,974,958.42元的业务,商户类别码均为9498。
中国银联按照某支付服务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根据商户类别码,将上述的交易识别为信用卡还款业务,并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即每笔1.5元进行结算,向某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续费473,405.50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某信用卡中心在检查业务过程中,发现某支付服务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存在问题,遂向某支付服务公司发送《公函》一份,要求某支付服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刷卡手续费损失,某支付服务公司就此向某信用卡中心发送了《致歉函》。
后某信用卡中心向一审**,要求某支付服务公司赔偿其因套用信用卡还款交易类别码而造成的损失共计9,066,481.8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裁判
一审*认为,某支付服务公司负有设置正确商户类别码并向某信用卡中心发送正确交易信息的合同义务。在某支付服务公司为某信用卡中心发行的信用卡提供收单业务过程中,某支付服务公司应负有提供真实、准确交易信息的责任。某支付服务公司未按约操作并给某信用卡中心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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