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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将已出卖的银行卡办理的POS机内钱款秘密据为己有行为的认定——卫某盗窃案

刷卡机测评员

 案例编写人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刑二庭法官助理朱至元

该案例入选《中国*2022年度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2020)豫04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盗窃罪

3.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人卫某通过在网上查询及向其朋友李某打听,得知*卡可以获利,遂在网上查找添加了【微信:11810619】名为“bear”的【微信:11810619】(以下简称“熊”),随后按照“熊”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数张银行卡、手机卡,后将银行卡、手机卡一并邮寄给“熊”,又按照“熊”的指示,人脸认证办理了数台卡友P0S机,使P0S机、银行卡、手机卡相互绑定在一起,从而使在该P0S机上消费后,钱款于数日后到达与该P0S机绑定的银行卡上,通过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办理P0S机等出售给“熊”,卫某共获利23000元。2019年5月11日,汝州市人郭某某被他人通过电信诈骗手段骗取121838.14元,该钱款经逐层流转,后在商户名为通辽市嘉宇酒店和通辽市大靖海鲜的P0S机消费120700元,经查此两部P0S机均为被告人卫某名下所有。2019年5月,“熊”让被告人卫某将出售给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12260609004343XXX(以下简称“尾号3XXX”)提高每日转账额度,卫某于2019年5月13日补办了与该卡绑定的手机号15204868XXX,注销“尾号3XXX”卡,重新办理了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2260609004345XXX(以下简称“尾号5XXX”),“尾号3XXX”卡内原有3804.02元转入“尾号5XXX”卡内。随后,卫某用该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的方式登陆卡友APP,发现该手机号绑定的POS机,有34723.04元未到账,此P0S机绑定的提现银行卡号为“尾号3XXX”卡,其便在“熊”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卡友公司客服人员,将POS机绑定的提现银行卡号变更为“尾数5XXX”的工商银行卡,“尾号5XXX银行卡”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卡友付款34723.04元,卫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5月,被告人卫某补办了已出售给“熊”的手机号为15204877XXX的手机卡后,通过接收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卡友APP,发现该手机号绑定的POS机有21051.58元未到账,便于2019年5月17日、18日拨打卡友客服人员将POS机原绑定的提现银行卡号为6228482148245714XXX变更为“尾号5XXX”银行卡,“尾号5XXX”银行卡于2019年6月1日收到卡友付款21051.58元。卫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卫某将已出售给“熊”的卡号为6228482148245714XXX的农业银行卡注销,补办新卡后消费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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