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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or私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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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特殊的五月里,我们相隔千里,但却相聚读书会,此次读书会,我们带着一个小案例而来,带着更多的收获而归。在五月的尾巴里,让结束结束,让开始开始。

案情简介

*年9月大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为狗盛和二牛,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狗盛,于2017年变更为小芳。大发投资有限公司有三家分公司,分别为:北华分公司、东华分公司、南华分公司,并有一子公司:八百公司。大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主要通过《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为张三控制的有良公司介绍客户,宣传投资项目,收取管理费用,有良公司提供一定的质押物。通过相同方式,八百公司为铁蛋控制的乐享名车提供相同服务。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8月,有良公司出现资金问题,未向大发投资有限公司打款,有良公司苦苦支撑,但最终在2018年11月不能及时返还投资者款项,而被立案调查。

针对案例,大家对大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辩护各抒己见,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大家都对此发表了什么看法吧。

传闻中的“百家争鸣”

丛伊同学认为:案例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定性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狗盛所犯罪刑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并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大发公司成立至案发,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9-2017.8,此阶段,大发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是正常的金融活动,不是犯罪行为;第二阶段是2017.8-2018.11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狗盛等人在*年9月成立大发公司以来,截止到2017年8月,因有良公司出现诉讼问题而停止向其融资,认为在此时间段大发公司不成立犯罪。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才能够被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时应该兼具非法性和扰乱了金融秩序的后果。所谓扰乱金融秩序,应该在实施了行为后,产生了相应的挤兑风险和坏账风险。案件中,同案人张三所质押的质押物存在真实性,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且从募集资金的手段看,在大发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时,通过投资讲座等活动进行宣传,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存在质押来吸引投资,没有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行为。大发公司在此时间段,正常提供融资服务,定期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故,在*年9月至2017年8月通过《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所完成的融资项目,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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