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你借款,你自己也囊中羞涩,于是决定将自己名下信用卡借给朋友套现,这笔钱算借款吗?蒲城*速裁审判庭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张猛的好哥们王顺利几个月前向自己借款20000元,说是做生意*一月就还,但是当时王猛自己口袋也没钱,王顺利提醒他,可以把信用卡给他,他有地方可以套现。王猛讲义气,毫不犹豫就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了好哥们。可是,还款日已经过了,银行的催款短信发了一遍又一遍,王猛也多次向王顺利催要,可王顺利一分钱也没还,考虑到自己银行征信有可能受影响,王猛坐不住了,一纸诉状把王顺利*至*,要求其偿还自己的借款20000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
案件审理中,张猛如实陈述了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其将信用卡出借给了王顺利。那么,王猛将其名下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即张猛和王顺利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
另外,*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通过*,也不能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张猛和王顺利之间表面上是借贷,但实际上是原告出借自己的信用卡,被告通过*,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顺利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王顺利应当返还张猛的20000元。
法官助理碎碎念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应当是其自有资金,若通过*后出借资金、向银行贷款后又高利转贷都可能导致民间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当他人要求借款时,一定要考虑自身的资金状况,若真的囊中羞涩,就勇敢说不吧!(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作者:余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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