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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2年6月26日将迎来第35个国际禁毒日,为深入开展禁毒理念宣传。倡导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宣威*将结合工作实际,陆续发布一批宣威本地涉毒案件及全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以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远离毒品危害、人人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近日,宣威市人民*审结由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丢包方式共向魏某出售毒品“小马”13组,被告人王某以其支付宝账户被限额为由,借用被告人柴某名下支付宝收款码,向魏某收取毒资共计7600元。
被告人柴某将其名下支付宝收款码借给被告人王某使用,在明知王某用其收款码收取毒资的情况下,未进行阻止。2022年1月,被告人王某再次向魏某出售毒品“小马”,双方面对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15.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判处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柴某明知王某利用其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阻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获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法官提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只要涉及,无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出租、出借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信用卡、【微信:11810619】支付宝账号、电子数据结算凭证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借出后明知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加以阻止,则出借人构成共犯,将面临刑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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