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偷不抢,捡到银行卡后取现不构成犯罪?这种想法万万不可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苏某,男,汉族,*党员,任范县某村会计。2016年苏某在本村拾得一张银行卡,经到邻村金融代办点查询后得知该卡系本村村民冯某的养老保险金卡。苏某获悉后并未第一时间将该卡归还,反而因为冯某系残疾人,精神不正常,出于侥幸心理,利用其村干部身份,冒用冯某的名义分多次将卡里的养老金取出,共计6000余元,用于日常消费。
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6月28日,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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