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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很严重!

刷卡机测评员

*,应该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情,有需要套现的持卡人,有提供*服务方。这对于需要套现的人和提供套现服务的人来说,都可能面临极大的法律责任。 

一、何谓*。

所谓的“*”其实就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如ATM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如在个体商铺的pos机上进行虚假的刷卡消费,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二、*与信用卡取现的不同。

*,涉及到的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现金退货等违法行为,而信用卡取现,信用卡的固有功能,合法的行为,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授信额度进行取现业务,当然,这是需要支付手续费和利息的。

三、提供*服务方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由此可见,对于提供*服务方来说,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具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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