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则几百元,多则几百万的借贷都会产生。但是有一些朋友会在日常生活中,采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方式来获取现金,然后再用该套取的现金进行一些放贷或者出借的行为,那么在这种资金来源的情形下,出借人的利息及违约金等主张是否会得到*的支持呢?
先来看一下案例,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11810619】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
*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11810619】、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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