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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底,被告人曾某军通过其同乡得知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Godspay ”软件玩“游戏”可以赚取佣金获利,便使用其手机下载了该软件,然后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该软件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并在明知该软件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平台的情况下,向该软件中上传其亲友邢某珍、曾某武、叶某等的【微信:11810619】收款二维码为该软件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并按结算资金0.9%的比例获取佣金。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周某仪被骗人民币7600元。其中有6000元系通过邢某珍的【微信:11810619】收款二维码收取后,转给被告人曾某军,再由被告人曾某军将该款转入到“Godspay ”软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之后该款不知去向。经调取被告人曾某军的【微信:1181061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核实被告人曾某*给“Godspay ”软件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526327.42元,获取佣金13737元。仁和区*认为,被告人曾某军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涉案资金共计1526327.42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遂判决:被告人曾某军*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3737元并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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