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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首例信用卡套现特大非法经营案宣判 8被告获刑

刷卡机测评员

11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该案为汉中首例信用卡套现特大非法经营案。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邹某得知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被告人郭乙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处分别购买了两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由邹某、郭乙、郭甲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华明公司”),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李甲、李乙、鲁某、樊某四名业务员。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购买了1台POS机,加上之前申请办理的共3台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邹某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其中,被告人杨某明知邹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20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POS机。

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按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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