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测评网

提供pos机帮他人套现盗窃的银行卡,成立什么犯罪?

刷卡机测评员 153

孙某从多名被害人车里盗窃18张信用卡和借记卡后,找到杨某,要求杨某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杨某明知银行卡是孙某盗窃的,仍然用pos机为孙某套现。两人利用被害人设置的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共套现3万余元。孙某和杨某涉嫌什么犯罪呢?对于孙某而言,由于他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之后的套现属于使用盗窃的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他直接成立盗窃罪。那么没有参与盗窃信用卡,只实施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杨某,成立什么犯罪呢?由于信用卡和借记卡都可记名可挂失,孙某获得银行卡不意味着就无障碍地获得了卡内的资金,所以盗窃银行卡不等于盗窃了其中的资金。杨某帮助孙某从信用卡中套现的行为,也就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信用卡可套现的资金额度还不算犯罪所得,在没有套现前,被害人也无这部分的损失,是在套现之后,被害人才产生的这部分损失。所以套现行为应当成立财产犯罪。本案的信用卡套现,是这样一个流程。首先,孙某和杨某串通,明明没有消费,却通过刷卡行为让银行先垫付刷卡金额;同时,在信用卡名义人也就是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被害人设定了一个对银行的债务,也就是被害人需要向银行偿还套现金额。在pos机上刷他人的信用卡,获得银行的垫付资金,这看似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但由于整个套现过程都是机器在按照程序运转,没有人参与审查,所以实际上没有人被骗,也就不成立诈骗罪。整个套现行为本质上是在信用卡名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他的意志,让他负担了对银行的债务,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所以应当成立盗窃罪。

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微文书:轻松填写信息,一键自动生成,文书智能转化,专业律师修改,咨询答疑解惑。离婚协议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撰写一站式服务。

标签: 盗窃罪案件分析

需要,全国装POS机,代理POS机,请联系下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