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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案例】民间借贷中涉及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关系认定

刷卡机测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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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

案例

作者简介

强占慧律师

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占慧律师,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严谨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纠纷、房地产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特许经营类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7日,李某向王某借钱,王某从信用卡上给李某刷了10000元,实际给付李某9929元,剩余71元为手续费。当时李某口头承诺:使用期三天,逾期应付违约金,到期后,王某多次追讨,李某一直未偿还。

法院认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系一种有效的资金融通形式,但如果出借人本身资金不富余,而使用信用卡套现出借,如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容易陷入以卡养卡、无力偿还的深渊,甚至会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得不偿失。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钱转借于被告,且被告事先应当知道,应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的9929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给被告,属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手续费、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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