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且被催收两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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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客户咨询,客户办理信用卡用来经营生意,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现在信用卡逾期,数额 10 万余元,银行已经两次催收。现在银行通知其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拟报案处理。那么客户是否构成犯罪呢?X 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授信额度为 50 万元,x 某使用信用卡后透支 30 万,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后因生意失败、市场行情低落,x 某无力还款。银行多次对 x 某进行当面、电话、短信催收后,其仍不偿还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但是与银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因银行不接受还款方案,因此报案处理。公诉机关认为,x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 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信用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透支从而使持卡人得以购买超出自己现有支付能力的商品或服务,银行也以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鼓励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因此若仅凭客观上无法偿还欠款就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无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透支不还的民事违约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情况:(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X 某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且积极与银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不存在前述情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期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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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透支目的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