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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多 合法渠道办汇兑

刷卡机测评员

根据*、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关于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有关要求,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围绕着“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的宣传主题,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进一步弘扬诚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六稳六保”。本次的宣传主题为“*危害多 合法渠道办汇兑”。

一、什么是*?

  *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本质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二、*有哪些主要类型?

  目前,国内的*主要分为三类:跨境汇兑型、倒买倒卖外汇型、综合型。

跨境汇兑型:又称“跨境对敲”,即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分别在在境内外形成*的清算循环,资金在物理上并未跨境,却能达到资金转移的目的。其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图1:跨境汇兑型*运作模式示意图

倒买倒卖外汇型:又分为传统现钞和金融工具变现转移两类。传统现钞,即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为“换汇黄牛”。金融机构变现,比如携带大量银行卡、改装后的POS机出境,通过提现或刷卡方式实现或变相实现现钞跨境转移。

  综合型:*团伙运作模式往往多样化,可同时使用跨境对敲、黄牛现钞、汇兑等方式进行运作,也即综合型*。

 

三、*的危害性

一是跨境资金无序流动,造成金融数据失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二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导致巨额税款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三是助长洗钱犯罪活动,破坏政治生态环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四、*不合法,经营商都必受罚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五、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1:张某某等通过“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案

自2017年以来,张某某等27人将境内人民币支付给*团伙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然后在境外(澳门为主)收取相关人员支付的等值港币,用于在赌场购买筹码赌博,或者将境外赌博赢来的港币支付给境外相关人员,然后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收取*工具账户汇入等值的人民币。

张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某等27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收缴罚没款629.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周某某将网商平台销售所得通过非法途径结汇案

2014年4月至*年8月期间,周某某将其本人及吕某某、金某等人通过网商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取得的外汇货款,按照约定的汇率卖给张某,金额合计为30万美元,并收到张某汇入的相应人民币所得,在汇款备注栏中注明了每笔交易的美元金额及汇率,分别与收到的人民币金额相对应,共4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83万元。

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周某某处以54988.2元的人民币罚款。

 

六、安全提示

1.*不合法,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合法开展金融活动。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收付款二维码等银行账户存取工具,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3.不出借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借用他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拒绝成为*违法违规活动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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