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随着现代社会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进行交易。但是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高效的交易体验时,一些人也动起了歪脑筋,企图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日,晋安*审结了一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现金,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年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非法牟利,申请并购买了数台POS机具……期间,唐某某在其电脑上制作了EXCEL表格用于记录其帮忙套现人员的信用卡及每月的垫资数额、手续费等基本信息。2018年11月28日,民警在晋安区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涉案POS机具3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签购单四盒和信用卡66张。此外,民警还从唐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涉案的EXCEL账单记录(*年至2018年),并调取了涉案的四家POS机平台关于唐某某的交易流水明细。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对四个POS机交易平台中列示的“交易(扣款)金额”进行汇总统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099766.13元。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晋安*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099766.1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到案经过可知,被告人唐某某虽系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依法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暂扣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根据我国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被告人唐某某利用银行系统发放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为持卡人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其实质是替银行向持卡人给付货币,同时又规避了银行的取现费用。因此,其通过POS机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结合本案查获的POS机签购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系大额交易,相关金额均接近或达到了相应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持卡人提取大额现金往往是由于经济状况出现问题等原因,该行为对于发卡行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同时,银行根据商户类型的不同对刷卡消费收取回佣,对批发类商户实行优惠扣率。故被告人唐某某从事POS机套现的行为基本为无成本或低成本运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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