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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给他人,该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刷卡机测评员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消费支付方式,如果不是在消费过程中使用信用卡,而是刷*将钱转借他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

审判案例一:

简要案情:据了解,范先生与江先生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间,范先生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江先生借款45000元,由于当时江先生自身资金也不充裕,江先生便向银行申请贷款65000元,江先生将其中的45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范先生,双方约定范先生每月按照江先生的信用卡账单还款。最后范先生尚欠两万余元未还,被江先生*至闽清*。

审理经过:在诉讼中,范先生认为,江先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与江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主张因江先生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应当由江先生自己承担。而江先生则认为,自己并未从中获利,范先生应当按照约定还款。

闽清*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江先生与范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扣除已返还的款项,范先生应当返还江先生两万余元。由于范先生对“转贷”的情况知情,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范先生应当赔偿江先生一半的损失约7000元。

法官后语: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合同若属于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无论出借人是否通过转贷的行为获利,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审判案例二:

简要案情: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11810619】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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