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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外,还存在着通过*出借资金的情况。那么,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出借人与借款人也签署了借条,该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一
在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的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二
该借款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规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3.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出借款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出借人通过【微信:11810619】、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而实际上出借人是通过*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借款人,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这也是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需要严查借款资金来源,甚至需要原告提供出借款项前后半年至一年的银行流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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