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日期: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代理商王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可付公司向王锦支付保证金8900元、开通POS机返现奖励3420元(380元/台×9台)、差旅费4000元;
判令瑞银信公司对上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王锦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锦与可付公司签订的《POS业务合作协议》。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王锦与可付公司招商专员邓华健沟通,了解到可付公司的瑞银信品牌POS机的招商政策,即王锦仅需要支付8900元保证金,便可免费领取50台POS机,POS机激活以380元/台的标准发放返现奖励,开通一台奖励一台,无开机时间限制和提现要求。2020年11月24日,王锦与可付公司签订《POS业务合作协议》,王锦向可付公司支付8900元。2020年11月23日,王锦按可付公司要求开通8台POS机,但可付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以380元/台的标准向王锦发放返现奖励。2020年12月1日,王锦再次激活POS机,但可付公司仅发放返现奖励20元,与约定的返现奖励不符。后王锦再次要求可付公司发放返现奖励,但可付公司以第二个月需要POS机收款15,000元,激活比例达到70%为由拒绝发放。可付公司在签订合同及招商宣传时均未告知王锦上述发放返现奖励的条件。可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王锦退还保证金并发放返现奖励等。而可付公司作为瑞银信公司的一级服务商,瑞银信公司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付公司辩称:根据《POS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因王锦未激活拿货量95%的POS机,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故可付公司不应当向其退还8900元保证金;
《POS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每台POS机共获380元返现,但该返现并非一次性发放,系分阶段发放。王锦并未达到《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高每台POS机返现380元的条件,其要求可付公司发放开通POS机返现奖励342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锦存在《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伪激活”情形,可付公司可不予退还保证金和发放返现奖励。综上,可付公司不同意解除《POS业务合作协议》,王锦应自行承担差旅费,请求驳回王锦的全部诉讼请求。
瑞银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瑞银信公司并非《POS业务合作协议》的当事人,王锦与可付公司就案涉合同产生的争议与瑞银信公司无关;
王锦并非瑞银信公司的签约代理商,可付公司虽系瑞银信公司的签约代理商,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关系,瑞银信公司与可付公司之间的合同正常履行,且各期分润均已下发。综上,王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锦对瑞银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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