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判处被告人邹湘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鲁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汉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邹湘得知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被告人郭柳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成辉分别购买了两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邹湘与郭凯商议后,由邹湘、郭柳、郭凯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华明公司”),郭凯担任法定代表人,邹湘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柳担任公司股东。公司地址由汉台区九龙商城搬至汉台区人民路广厦名品商住楼18楼1807室,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李艳、李波、鲁丹、樊刚四名业务员。邹湘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郭柳负责财务及对公司业务的监督,郭凯负责对外宣传、代办信用卡等业务,李艳负责接待客户、代办信用卡,李波负责信用卡刷卡操作,鲁丹负责信用卡还款、记账,樊刚负责对外宣传、拉客户。邹湘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先从“银盛付”代理商谢程辉处购买了1台POS机,加上之前申请办理的共3台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 。随着业务量的增大,被告人邹湘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从“付临门”POS机代理商徐永明、“随行付” POS机代理商张振林、“随行付”POS机代理商被告人杨凡处共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其中,被告人杨凡在明知邹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湘提供了20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POS机。邹湘所购买和申领的POS机交易结算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分别为邹湘、郭柳、郭凯、鲁丹、李波、李艳等人的银行账户。邹湘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按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湘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湘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 POS机和POS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客户(系信用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办理POS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156757767.17元(其中: 随行付 POS机交易流水为99550242.18元,其中由随行付营销人员杨凡提供给华明公司的POS机产生交易流水为23502367.119元;福临门POS机交易流水为5720752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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