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
其中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原告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透支后出借给被告使用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老王与老李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5月,老李以工程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老王借款。
老王手头没钱,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老李,先后共计17万元。
信用卡到期后,老王多次催要,老李一直没有偿还,老王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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