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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人会基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于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以刷卡方式借贷特定数额金钱的承载体,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应该向信用卡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不构成借贷关系。
下列案例均为原告方向被告方出借信用卡产生的借贷关系纠纷,不同的*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案例一
王月与李广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王月向本庭举证其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李广山出借款项,后双方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协议对于资金的出借方式、金额、还款时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了约定,协议载明的借款方式、金额与王月的主张相吻合,故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案例二
韦某某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认为本案借款主要系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消费形成。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信用卡作为一种有体物,自然可以成为借用法律关系的客体。从形式上看,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了第三人,符合借用的外在表现。但是,借刷信用卡的重点是借用人“借卡”后“刷卡”,信用卡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在于行使信用卡上附有的、向发卡银行借贷金钱的权利,本质上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卡借卡人之间达成的信用合意所指向的标的实际是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此产生的还款责任及逾期还款的责任并不因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借用人而发生转移,仍由信用卡持卡人负担。因此,被告通过借用信用卡循环透支消费未及时偿还,而由持卡人原告代为偿还时,双方之间即实际发生了金钱转移使用的事实,被告经与原告对信用卡透支部分及其他借款核对无误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该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标签: 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