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通过P2P非法集资、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以资源开发或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这三个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但近年来,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各类机构良莠不齐,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风险事件频发,同时,非法集资案件数高位攀升,犯罪手法翻新升级。这周我们再通过三个案例分析,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案例四: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风险提示:
1、“金道堂”非法集资案表面是经营保健品,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以植树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
2004年1月,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4年起,该公司打着“万里大造林,利国有利民”的幌子,先后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被告不服上诉。2009年4月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利用部分群众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不断鼓吹其经营项目的高收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群众。
2、参与其中的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对于高收益率的投资,投资者在入行时,应当进行多方考察,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盲目跟风,给自己的资金造成损失。
案例六: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认清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2、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