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文章《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惨重代价》中“点名”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转,被骗走的钱才能‘安全’进入骗子口袋,所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杀猪盘’的命脉,一点也不夸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员工纳某、顾某与张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某、周某二人运营的“杭州众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但是,“杭州众银”是个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可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接入到真实的证券市场,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了骗子的私人账户。这意味着投资者从平台充值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数骗空的命运。审批开户,需要商户通过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形式审查及富某支付总公司的实质审查,明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杭州众银”平台为何能通过审查?
原来,在审核环节,纳某、顾某“自愿”对“杭州众银”平台从事的非法证券业务视而不见,让平台“一路绿灯”。之后,纳某、顾某频繁接到“杭州众银”平台用户投诉,可他们依然对平台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置之不理,并将投诉内容流转到“杭州众银”平台,让其“自行消化”,最终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经查,富某支付共为“杭州众银”在内的8家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文中只提到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写出全名,但此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也曾披露过该案的相关情况。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纳超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2018年,纳超与张海峰、周天涯接洽,由富友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周二人运营的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纳超、顾贤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时,未尽审核义务,将明显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杭州众银”等多家平台提交总公司审批开户。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纳某、顾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纳某、顾某被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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